行政案不立不裁冷处理“此路不通”
行政案不立不裁冷处理“此路不通”
2015-05-0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丁国锋文/图 □法制网通讯员严磊磊
今天是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3家立案登记制改革试点法院了解到,截至5月4日16时40分,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31件,其中包括一批群体性纠纷行政案件,共110件;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5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46件,行政案件3件;宿迁市沐阳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97件。3家法院整体收案情况较平稳。
海安县曲塘镇新曲村83岁的王老太在丈夫去世前与两个儿子约定,两人各养父母一人。岂料丈夫去世后,负责赡养母亲的二儿子心里不平衡,家庭内部多次发生矛盾,镇村组织出面调解均无果。4月初,王老太拨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上曲塘法庭,庭长孙翠燕当天下午就上门给她办理了立案。
海安县法院院长王平告诉记者,如果按照以前的立案审查制,至少得3天,采取立案登记制并开通诉讼服务热线后,不仅时间缩短了,也方便了当事人。
海安县法院从2014年12月2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今年1月初,制定并公布《立案登记工作实施意见》,重点规范各类案件立案登记标准、操作流程等。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海安法院立案工作人员由6人增至8人,做到立案初查、审批、收费、登记、电子扫描“一条龙”。
“案件量确实有大幅度增长,今年1月至4月,共立案登记4071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6.66%,这种上升幅度呈逐月增长态势。”王平说,收案阀门被打开后,一些特殊案件,如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可能出现暴增,法官极可能沦为物业公司的收费员,一些招商引资后企业主弃企逼债案件,也可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使法院工作难上加难。
为了应对愈发凸显的案多人少矛盾,海安法院一方面要求严格按照诉讼法要求,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起诉,认真指导当事人进行补正。确实无法受理的案件,会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化解。而当事人都会收到立案与否的书面答复,如果不满意,可以凭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
“这项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新举措应该正确对待,不意味着随随便便就可以立案,也不代表鼓励人们遇到矛盾都到法院打官司。”王平说。
面对全面实施的立案登记制,试点法院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崇安区法院院长袁挺表示,今年前两个月,该院民商事案件收案上升8.93%,占所有新收案件总数的60.95%。受立案登记制宣传效应的影响,行政案件虽然暂未列入崇安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试点范围,今年前两个月,共新收行政案件32件,收案量同比去年上升113.33%。
“由于我们辖区是在主城区,预计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施,行政案件收案量将进一步激增,可能突破200件的年初预期。”袁挺说。
据了解,为迎接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崇安区法院畅通了来访、来信、诉讼服务外网、12368服务热线、诉讼服务站5个立案渠道,不同当事人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可以选择不同诉讼渠道,使当事人立案更加简便快捷。该院还利用定期巡回立案登记以及网上QQ群,为老年人和新市民提供立案互动服务。
沭阳县法院专门制定出台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及登记立案运行流程,规范各类案件所必需诉讼材料,要求立案人员对当事人所提供材料仅作形式要件审查,对相应证据材料仅作倡导性提供,当事人不提供不影响立案登记。
沭阳县法院院长周辉介绍,沭阳法院在立案登记区专门设立立案指导岗、4个立案登记岗,立案指导岗确定一名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专门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立案登记岗4名书记员专门负责立案信息录入。
据统计,沭阳县法院自2014年12月初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无一件裁定不予受理案件,无一件立案难投诉,基本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从审查制转向登记制,不仅是司法技术的转换,也是司法观念的变换。试点法院都在思考:如何真正降低立案门槛?如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王平表示,立案登记引起的案件数量上升将是个长期过程,目前法院正实行法官员额制、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几方面形成的强大压力,可能令一线法官不堪重负。
“当事人滥用诉权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其中行政案件滥诉比例最高。”王平说,过去各地法院对不少行政案件采取不立不裁的方法冷处理。立案登记后,不立不裁必然是“此路不通”,过去被挡在法院大门之外的行政案,如信息公开等类型行政案件,可能短期内涌入法院。
“案件越多审限压力越大的矛盾也会突出。”王平认为,对于立案登记造成业务庭事务性工作增多的问题,需要设立相应工序以减负。过去不交费不立案的做法也变成先立案后交费,导致业务庭需对少数未交费的催交诉讼费,甚至还要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存疑案件立案后进入实体审查阶段,特别是行政案件,受案后必须开庭审理,浪费了较多的司法资源。”王平认为,立案登记后需要设立相应工序,把收费、送达等杂事从业务庭清理出去,减轻业务庭负担。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符合起诉的当事人应当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但立案登记对起诉的当事人没有此项限制,建议明确界定当事人的适格范围。法制网南京5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