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启动新审判权运行机制 法官判错案要担责
深圳中院启动新审判权运行机制 法官判错案要担责
2014-09-1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admin9月5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启动实施大会,自当日起,该院审判执行工作将按新的机制模式运作,开启全国司法改革试点的又一项破冰之旅。
过去,传统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倾向突出,过多的行政化色彩割裂了审与判、权与责的逻辑关系,案件裁判往往需要层层报批,动摇了法官和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审判的主体地位;权力和责任主体不统一、不明确,使审判权运行缺乏有效的责任约束;而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混同,则影响审判权运行的依法独立公正性。
这些弊端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困扰法院已久的案多人少、审判效率提升难及案件责任追究难等问题。如何从制度、机制上去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此次改革健全完善了以审判权为核心,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监督留痕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探索队伍管理机制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协同实施,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要改革“权”也要改革“人”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重点在于解决权力运行和职权配置去“行政化”问题,此次,深圳中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两项改革并举,并协同实施。
“只有二者并举、协同实施,才能相互支撑,凸显改革效果。”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读说,从促进公正司法的角度而言,队伍管理机制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有机统一,前者着眼于权力行使主体,后者着眼于权力运行机制。
对此,今年6月底,深圳法院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两项改革,法官身份独立、身份保障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通过两项改革并举,得以把关于“权”的改革与关于“人”的改革结合起来,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深层次上实现突破,打下了扎实基础。
取消副庭长管理权限
在机制探索方面,此次深圳中院率先提出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三权模式”,构建审判权运行新机制。在改革的制度设计上,重点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优化职权配置,监督全程留痕。
为此,此次改革优化了合议庭的组织模式和职权配置。按照“1+2+2”的基本配置标准,即一名审判长、两名普通法官和两名法官助理,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副庭长直接编入固定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改革后,合议庭既是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也成为考核单元和责任单元。
“取消副庭长的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级,强化机构管理、机制管理,这样的机制促进了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认为,通过这种扁平化的管理格局,使审判管理在缩减管理层级中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此外,此次改革还突出了优化配置监督职权。通过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将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权细化为决策权、决定权、裁决权和监督权(否决权)。强化监督指导行为的组织色彩,除院长庭长行使监督权外,重点通过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部门等组织进行,避免个体的随意性,同时,对监督行为实行全程留痕制度,明确监督边界,确保监督到位而不越位、不缺位。
法官判错案要承担责任
在完成“确权”和“规范”的同时,“明责”也是此次改革的一大核心。要使责任更加明晰化和具体化,必须构建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此次改革的责任体系就由四大部分组成,即公正办案义务、办案绩效责任、审判瑕疵责任和错案责任,以此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
这一体系如何构建?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正办案义务主要通过正面要求的形式,突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强化预防与惩戒相结合、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办案绩效责任主要通过绩效考核办法,对法官办案的任务、质量、效率、效果、落实司法公开、开展司法调研等工作完成情况设定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考核,以此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审判瑕疵责任则是指法官在文书制作、审判程序、事实认定、法律引用、审判行为等方面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不属于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或对执行结果正确性不产生影响的情形。错案责任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证据规则或者实体法明确规定,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
(记者 戴晓晓 通讯员 胡曲云 蒋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