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之下民事执行工作如何应对
疫情防控之下民事执行工作如何应对
2020-05-0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马登科□ 马登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事执行研究院主任)
面对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法院执行工作一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各级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前几年搭建的执行信息平台,足不出户即可锁定被执行人大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采用网络现场直播、网上直接回答意向买受人问题等方式,扩大司法拍卖的可接受范围。同时,执行财产申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恶意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等工作都在正常开展。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并没有因疫情停滞,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疫情的冲击。
我国民事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执行管辖法院往往是一审法院所在地法院。疫情防控期间,拿到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难免因居家隔离受到制约。疫情结束制约解除后,许多沉淀的未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会随人员流动放开涌向法院而被申请执行。前期因居家隔离制约的民事纠纷,也会涌向法院寻求诉讼解决或者申请仲裁,积压和新增的生效法律文书寻求执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暴发式增长的情况。
执行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依法强制执行、实现债权人债权时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仍然是民事执行必须坚持的原则。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认可载明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文书,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机关尽可能强制实现所载明的债权。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被执行财产,拒不申报财产信息,甚至暴力对抗执行,必然予以坚决打击和法律制裁,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当然,民事执行也需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疫情防控可能是持久战,会有更多企业长时间存在经营困难,无法偿债,而申请执行人也可能是企业,需要及时保障权益以解决自身生存发展问题。
对此,民事执行应当契合防控疫情和宏观经济环境,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贯彻中央提出的“六保”要求,稳住经济基本盘,兜住民生底线。在坚持“应执尽执”的前提下,当被执行主体基于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不灵时,应当秉持“善意执行”的理念,在有多个执行财产或多种执行措施可供选择时,原则上以对被执行人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强制执行;杜绝无益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通过暂缓执行、分期履行、执行和解等方式,待被执行人恢复经济活力,实现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兼顾和“执行双赢”。
同时,要让申请执行人明白,并非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权利义务都能通过强制执行得以实现。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转移财产,配合执行工作,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强制执行将危及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时,客观出现执行不能时,只能中止执行,此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市场生存能力的被执行企业,应适用执行转破产制度,退出市场,引导执行当事人依法、诚实、善意实现执行权益。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