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符合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要求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
民法典草案符合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要求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
2020-03-1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朱宁宁□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编纂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国将正式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被视为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编纂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讲述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编纂的历程和体系,介绍民法典编纂的规划步骤和最新进展,并解读民法典草案编纂的法理和逻辑。
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符合我国国情
记者: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即先制定出台民法总则,后制定民法典各分编。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工作思路?
孙宪忠:我国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8年、1998年四次起草民法典,但是四次都因各种原因被搁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启动了经济体制改革。在这个大背景下,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制定了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一些民事领域重要法律,之后又陆续制定了一些其他的民事领域法律,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先零售再批发”的民事立法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作为当时我国民法的基本法,从法典编纂体系的角度看,内容上大体是民法总则性质,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1993年,我国通过修宪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从法典编纂体系的角度看属于民法分则。从民法典体系化规则的角度看,分则应该遵从总则。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很多内容较为陈旧,不但统领不了分则,而且还有可能妨害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的权利。
鉴于此,民法典编纂确定了“两步走”的方案。第一步,专门针对民法总则进行具有统领性的一般规则的编纂,其工作内容是在民法通则之外重新制定新总则。这一步的工作基本上是新作。第二步工作,实际上是整合民法通则之外的其他民法立法。此次不是重新制定而是编纂整理,其工作特点和总则不同。
民法典编纂分为“两步走”的规划,是得当的而且也是成功的。实际上,把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为“两步走”,是既符合国情又符合民法典编纂的科学理论,更符合法学学习、教学规律、方便司法适用的好方法。
目前民法典草案总体上较为成熟
记者:继2017年3月民法总则表决通过后,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这也标志着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全面展开。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就分则各编草案分别进行了多次审议。您如何评价目前的民法典草案?
孙宪忠:现在的民法典草案,可以说是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要求的。首先,从立法程序上看,其整个立法程序是符合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的。其次,从立法内容上看,现在的草案从民法典所需要的内容看基本上是完备的,是符合国情和法理的,而且一些法律漏洞得到了弥补、法律错误得到了纠正,尤其是在一些重要的领域里还有创新。此外,从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的角度看,草案已经多次审议多次修改。修改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多次论证会、听证会和研讨会等,邀请了不同领域的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司法实务部门、各业务部门的同志参加。每一次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也会上网公布,征求社会意见。草案内容总体上看较为成熟。
总则分则编纂体例保障立法质量
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民法典采取了总则和分则的编纂体例。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体例?
孙宪忠:民法典区分为总则和分则的编纂体例,是确保立法体系完整、科学的必由之路,是保障立法质量的最佳选择。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日常生活一般的法律保障,它要规范的事务非常庞杂,因此属于民法的法律规范制度群体非常庞大。这个庞大的群体,不能像一麻袋土豆那样杂乱无章,否则,民法就无法学习、无法司法适用,更无法在社会贯彻。
传统民法数千年的历史发展已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经验,那就是将庞大的民法规范予以体系化科学整理编纂,从而形成总则和分则相互区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相互区分、权利的非交易状态和交易状态相互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区分的体系。
在民法典体系下,区分意味着分工和配合;但是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统辖和遵从,也就是上位规范和制度对下位规范和制度的统辖效力。比如,民法典总则编所建立的一般原则、一般规则,对于分则各编具有统辖的效力,分则中的制度适用必须遵从总则的规定。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良好的逻辑体系,法律规范和制度乱成一团,不但根本无法适用,反而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害。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原则,民法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下承担着超越其他法律的重任,被视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而良好的立法质量才是确保民法典完成其使命的保障。
“提取公因式”方法是科学立法必然
记者:我国的民法典采取了“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方法,即总则编规定一般性规则,分则编规定比较具体的事务。但在一些学者看来,这种方式不但抽象难懂而且分割了生活现实。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孙宪忠:这种看法是很不中肯的。实际上,民法典总则编所采用的概念并不是抽象难懂的,基本上都来源于现实生活,是对现实生活关系的归纳总结,像自然人、法人、法律根据、法律责任等概念,大家都是很熟悉的。个别法律上的特别术语,稍加解释,民众也是可以明白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很多人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就抽象难懂。这个概念确实在日常生活中不太使用,但其实它要表达的就是我们都熟悉的现实生活中的“我愿意”这三个字,是每一个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内心真实意愿的客观表达。换言之,就是指对某个自己承受的义务予以接受的意愿。再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规定了三个条件: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达真实、意思目的合法。这些条件规则,从主体的角度看适用于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从行为的角度看适用于处分财产、订立合同、结婚离婚、收养以及订立遗嘱等等事务。如果采取列举式立法,那么,这些条件不但要在每一种主体里面都写一次,在每一种具体民事行为里面要再写一次,在各种法律事务里面写一次。这就非常繁冗复杂了。而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在民法总则中,只需要用一个条文就解决了。
民法典编纂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也为学习研究以及贯彻适用法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从学习法律的角度看,虽然总则编相比分则各编来说比较抽象,但是这种抽象反而是法律学习的最佳途径。人类学习知识恰恰都是从一般到具体,抽象出来的知识其实是最简单也是最容易学习的。要说的是,这些一般性的规定,除了在民法总则中有比较集中的规定之外,分则各编中也有,各个分编第一章的内容基本上都是适用于该编的一般性规定。它们的法律学习和适用原则和总则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