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广西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2020-03-0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艳 通讯员 邓铁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印发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9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9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9年版)》,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广西三级检察院各层级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职权,实现权责一致,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
为适应“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工作新格局和内设机构改革后办案部门职能调整需要,本次修订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内容、实行捕诉一体的工作实际以及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特点,将原权力清单中侦查监督业务和公诉业务的权力进行合并修订,同时增设了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业务,共设置“普通、重大、经济金融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法律政策研究业务”和“案件管理业务”十一大块业务,对每类、每项检察业务,都详细列举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办案事项、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的办案事项,删除了部分不适应检察工作实际的和不属于办案事项决定权的内容,增设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涉外案件办理、监察委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等方面的权力内容以及原清单未设置的兜底条款。
据悉,本次权力清单修订,使检察长和检察官的权责更加明晰,有效推动合理放权和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从制度上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亲历性要求,对完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检察官权责统一、切实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