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信息公开办法 坚持政府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信息公开办法 坚持政府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2019-12-1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12月18日讯 记者侯建斌 为提高国家医保局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办法》要求,对于国家医保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医保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国家医保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国家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家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国家医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国家医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国家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应当实施主动公开。
《办法》明确,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国家医保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国家医保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不予公开。
《办法》指出,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医保局内各司室每年12月对本司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认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提出公开意见。局内各司室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评估审查情况书面报送局办公室。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将各司室评估审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局领导审定。经局领导审定认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改变信息公开属性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公开程序。局内各司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自我审查,并报局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信息,承办司室进行合法性自我审查后,报局法制部门进行复核。
此外,国家医保局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核、登记制度。《办法》强调,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局内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司室办理。涉及多个司室的,由牵头司室汇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