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抵债借款人不承认 提起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股份抵债借款人不承认 提起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2019-11-1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用股份抵债却不认账,仅凭借条提起诉讼要求还款,最终法院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彭家寨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民间借贷纠纷,向某某以赵某某向其借款久拖不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赵某某向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2016年6月20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5月12日赵某某分三次向向某某借款总计63万元,并出具欠条三张,就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后赵某某陆续向向某某支付现金36.63万元。2018年5月1日,双方及案外人朱某协商,达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三方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一份,赵某某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向某某。
该协议约定,赵某某自愿以抵顶的方式将其在与朱某投资经营的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份股权转让给向某某;转让股权股份事宜经案外人朱某认可,赵某某所占的剩余股权股份63万元一次性转让给向某某,抵顶赵某某所欠向某某现金63万元的欠款,并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赵某某收回借条原件。后向某某以该协议未实际履行为由主张赵某某还款,导致纠纷产生。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消灭,向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向某某主张赵某某偿还借款63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虽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复印件等证据加以证实,但依据赵某某所提供证据,2018年5月1日双方及案外人朱某经协商达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三方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一份,赵某某将其所占的剩余股权股份63万元一次性转让给向某某,抵顶赵某某所欠向某某的欠款,并收回欠条原件,据此双方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现该协议未经解除、撤销的情况下,向某某主张欠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供借条复印件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是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已经被合伙关系取代,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