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9-08-08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作者:admin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88号周金瑾收(邮编100034),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andchina218@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
自然资源部
2019年8月2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用地范围不明确、重审批轻监管、重使用轻恢复等问题,影响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二)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抢险救灾等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明确使用临时用地的细化范围。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除上述可以重新办理使用的情况外,不得通过多次审批等方式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对油气资源勘查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和部批准的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保持一致。符合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情形,其临时使用的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临时用地的地类和面积、临时使用土地用途、恢复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审批流程、申请要件、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使用临时用地需要编制复垦方案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作为临时用地审批的要件材料之一。批准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的,临时用地审批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可同步申请办理,同时出具临时用地批文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同时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抢险救灾等使用的临时用地,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四、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其中,使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种植条件或植被条件;使用未利用地的,恢复原地形地貌,鼓励结合土地复垦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临时用地使用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的,使用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复垦的土地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纳入本地区政府建立的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处理。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及时填报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复垦、还地以及四至坐标信息等,形成年度临时用地管理情况报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填报情况,发现不符合批准条件、不符合填报要求等问题的,责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整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市、县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临时用地监管系统,严格审核临时用地信息,对超出规定范围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进行变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查处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019年 月 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起草形成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在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地方管理实践中也还存在范围不明晰、审批效率不高、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地方及企业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法律法规对临时用地的规定比较原则,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对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期限等认识和把握不一致。二是临时用地审批层级不统一,权责不对等,与相关审批事项衔接不够。三是一些地方存在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不到位,未按时归还等问题。四是一些地方临时用地批后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缺乏贯穿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复垦、还地的监管平台。针对上述问题,我部起草形成《通知》,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二、《通知》起草过程
我部在对现行临时用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选取部分省(区、市)进行了函调,赴山西省、内蒙古、云南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召开了内蒙古等14个省(自治区)的省级、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座谈会,召开部分企业代表座谈会等,充分听取了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意见,起草形成了《通知》初稿。《通知》初稿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意见,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后,对部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从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出发,进一步明确了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后复垦措施和审批监管责任等。
(一)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
针对地方在临时用地管理中面临的范围不统一、期限不一致等问题。一是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以“可恢复”为界定标准,明确了建设项目施工类、地质勘查类、抢险救灾类临时用地等的具体范围。二是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及重新办理的有关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确需超过两年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明确临时用地的恢复标准和措施。
针对临时用地重使用、轻恢复的问题,明确复垦的具体标准,强化相关监管内容。一是明确临时用地复垦具体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复垦,应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二是明确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管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良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三)落实临时用地审批职责和监管责任。
从规范管理、权责对等的角度出发,简化审批程序,明确批后监管、执法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要求等。一是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压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责任,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明确临时用地批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管系统,强化临时用地审批、复垦信息备案,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严格临时用地的认定,准确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对超出规定范围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进行变更。三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严格查处临时用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