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饮酒还指使其开车 检方追诉一危险驾驶罪共犯
明知对方饮酒还指使其开车 检方追诉一危险驾驶罪共犯
2019-05-10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正义网巴中5月9日电(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唐桥)5月8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追诉了一起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告人刘某某被巴州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是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
经审查发现,2018年11月8日中午,王某某、刘某某在某餐馆饮酒后,因刘某某不会开车,便叫王某某驾驶其子刘小某的轻型普通货车送自己回南江县某镇,王某某同意后遂驾车搭乘刘某某前往该镇。行驶至省道S101线一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8.2mg/100ml。
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移送巴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院审查认为,刘某某明知王某某饮过酒,还提供车辆并指使其开车,有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故意和提供车辆的客观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补充移送起诉刘某某。
4月18日,该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