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2018-12-28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罗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就“高空抛物”、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内容展开热议。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刘季幸委员对此表示,按照草案规定,如果找不到抛掷物品的人,就让楼里有可能扔东西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在公安机关查不出加害人的情况下,建议国家赔偿,或者由物业公司来赔偿。”刘季幸说。
对此,王超英委员直言“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费,就让其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正义。”王超英同时表示,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修改完善,但不能删除。
丛斌委员也认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开展调查,理应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对受害人的救济责任,不能把这个责任分解给无辜的住户。
也有的与会人员建议对该条款不做修改。“该制度行之有年,对救济受害人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形成非常广泛的法律风险预期和稳定的法律秩序。”刘修文委员说。
对于实践中“保姆受伤,雇主要不要赔偿”等类似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规定“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不仅仅是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家政服务人员也获得了利益。”周敏委员对此建议,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如果有合同约定,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合同,还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根据双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来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彭勃委员表示,惩罚性赔偿增加了侵权成本,具有预防侵权的作用。目前草案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等三类惩罚性赔偿,建议进一步适当扩大范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洛桑江村委员认为,根据草案中关于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因产品缺陷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不应只适用于人身权益受损害,对于财产损害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洛桑江村说。
不少与会人员同时建议,要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界限、计算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