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商人雇人偷拍被判侵犯隐私获刑4年
湖南一商人雇人偷拍被判侵犯隐私获刑4年
2018-07-17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admin湖南一商人雇人偷拍被判侵犯隐私获刑4年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洪克非)记者近日获悉,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商人吴正戈,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的私家侦探张李理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吴正戈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茂华与相关女子赴海口、三亚、广州等地度假的文图被传上网络,区纪委对此调查后,予以停职。
随后不久,有人在网络上举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谢德清、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等人在一处会所参与赌博,赫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曹德钦与一有夫之妇在酒店开房。此后,益阳市纪委和益阳中院成立联合调查组。王茂华、曹德钦分别被免职和停职。
2016年7月,赫山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谢德清和副院长王茂华,作为同一起系列司法腐败案的被告人,被控徇私枉法罪。
2016年6月,被坊间怀疑为网络举报人“吴正”的湖南省益阳市地产商吴正戈等人,先后被当地警方抓捕,涉嫌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骗取贷款罪。
湘安检(公)刑诉(2017)95号文书显示,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戈找到了在长沙任私家侦探的张李理、周亮等人,意图寻找法官的违法犯罪证据,先后在2015年1月~2016年5月期间,通过安装GPS定位器、驾车尾随、摄像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了时任益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金凯力的行踪轨迹信息,非法获取了时任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副局长吴胜均,时任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茂华、行政庭庭长曹德钦等人的个人信息。
2015年3月19日至3月24日期间,周亮等人从益阳跟踪王茂华到长沙、广州,并返回益阳,非法获取了王茂华所坐航班、高铁、汽车的行踪信息和消费信息等。(本报曾于2017年11月7日报道)
法院认为,吴正戈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吴正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该案中,吴正戈与张李理起主要作用,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理。
吴正戈及辩护人提出,吴正戈等人并未将信息用于犯罪活动,而是合法的实名举报,其行为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
吴正戈的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曾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吴正戈为了举报违纪和贪腐问题,在公开场所或半公开的场所远距离偷拍,再把上述材料提供给纪委或媒体,而且所获得的材料,基本上都证明了被举报者违纪违法,导致上述人员被停职、撤职甚至判刑,这应当属于响应国家号召的公民反腐。中央纪委和最高检都有相关的规定,鼓励实名举报,奖励提供线索和证据支持反腐的公民。
他表示,对于取证的手段,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它的界限在于,如果因此造成侵权或因举报不实诬告陷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现实情况是,公民举报犯罪或违法,有关部门往往要求举报者提供确凿的证据,这就使得有些举报者以个人能力去搜集证据,或者委托民间调查机构去取证,而后者对于合法或非法的界限难以把握。
对此,安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检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法律保护。因此,公民在检举搜集证据时,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通过偷拍、秘密跟踪等非法手段来获取信息和侵犯公民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