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0大典型案例
工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0大典型案例
2018-06-27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记者从国家市场总局获悉,近年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现对2017年以来各地依据《反垄断法》、原《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1. 山东省工商局纠正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8年1月,山东省工商局依职权对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市行政区域内主管建设的行政机关,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要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从太阳能协会推荐的入围企业中选取,并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太阳能企业严禁低价操作。
在调查过程中,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时认识到上述文件存在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于2018年2月发布了新文件,同时废止了涉案有关文件。
2. 湖南省工商局纠正湖南省相关市州经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8年1月,根据举报,湖南省工商局对湖南省相关市州经信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湖南省大部分市州经信部门,就开展电网非统调电源发电数据采集工作于2017年4月后相继印发文件,均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中8个市州经信部门制发的文件,或者要求各电站统一设备生产厂商和型号、或者要求分区域进行、或者限定供应商数量等。
湖南省工商局认为,湖南省相关市州经信部门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3月7日,向省经信委发出了《关于责成相关市州经信部门就开展电网非统调电源发电数据采集工作下发文件进行公平竞争补审的建议函》,建议其责成有关市州经信部门将所涉及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停止执行或调整。目前,株洲、邵阳、岳阳、娄底、益阳、张家界、常德等所有涉案经信部门均撤销或停止执行违法文件。
3. 黑龙江省工商局纠正方正林区管委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9月,根据总局转办,黑龙江省工商局对方正林区管委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方正林区管委会及方林公司出台了《2017年蜂农放养及蜂产品收购的相关要求》、《关于方正林区蜂产品经营管理权竞价的通知》等规定,组织方正林区蜂产品经营管理权竞价招标活动,将所辖18个林场蜂产品收购权承包给7个买受人,并与7个买受人分别签订《2017年蜂产品经营管理协议》。
黑龙江省工商局认为,方正林区管委会上述行为实际是凭借其行政管理权并通过竞价对蜂产品收购资格设置“准入”,实施“许可”,客观上排除、限制了其他蜂产品收购商进入区域内蜂产品收购市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11月向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处理下属单位方正林区管委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收到行政建议书后,非常重视,组织人员调查后,回函提出了取缔方林公司设定的“蜂产品经营权”,责令方正林区管委会、方林公司解除与竞价承包人签订的蜂产品经营管理协议,并通报全省森工林区对全林区的蜂产品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清理和规范等处理意见。
4. 湖南省工商局纠正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2月,湖南省工商局在调查某起垄断协议案过程中,发现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文件《关于做好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53号)中存在“以区域为主、行业为辅,合理统筹分配划分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税控收款机系统服务范围分配划分,比照新系统推行要求执行”等涉及划分区域市场以及指定经营者问题。
湖南省工商局认为,湖南省国税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约谈了省国税局负责人,指出了文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处理建议。省国税局高度重视,立即撤销了原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
5. 湖南省工商局纠正娄底市商务粮食局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5月,根据总局转办,湖南省工商局对湖南省娄底市商务粮食局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由娄底市商务粮食局牵头多部门参与制定的《关于规范娄底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娄商粮发[2016]131号)、《关于印发娄底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娄商粮发[2016]132号)、《关于开展娄底市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娄商粮发[2016]133号)等三份文件,或非法设置前置准入条件、擅自提高准入门槛、或以车牌号码划分区域市场、或指定经营者等。
湖南省工商局认为,娄底市商务粮食局等多单位联合发文中,部分内容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其进行了约谈指导。2017年7月28日,娄底市商务粮食局废止了相关违法文件。
6. 山东省工商局纠正聊城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3月,根据举报,山东省工商局对聊城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聊城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了冠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改革领导小组,于2017年1月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分别与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和国药控股聊城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指定两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冠县辖区内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用药品的配送工作,并对两家药品配送企业划分了配送区域,授权两家药品配送企业为所属医疗单位的指定采购供应商,并且集中配送。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聊城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4月向冠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责令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改正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撤销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和国药控股聊城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行政建议书送达后,冠县人民政府立即责令县卫计局整改,并印发了《关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合作框架协议废止的声明》。
7.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纠正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根据举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依法对银川市环保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了调查。
经调查,银川市环保局于2017年3月1日向银川市重点污染源企业制定下发《关于做好银川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银环保〔2017〕57号),要求有关污染源企业须同指定的中标单位签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服务合同,并就设备关键零部件的维修、更换服务相关事宜与中标单位另行协商。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认为银川市环保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和环保部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向银川市环保局发出《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议对相关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并组织召开会议对银川市环保局进行行政指导。银川市环保局高度重视,承诺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积极整改。随后,通过其官方网站,对上述文件内容进行了变更,删除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8. 湖南省工商局纠正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6年12月,根据举报,湖南省工商局对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医院太平间殡葬服务的通知》(长卫函〔2016〕199号),《通知》中规定“各医院要引起高度重视…并进一步规范太平间管理,并第一时间通知明阳山殡仪馆,杜绝遗体外运…”,变相指定明阳山殡仪馆为唯一殡仪服务机构。
湖南省工商局认为,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3月,向其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关于加强医院太平间殡葬服务的通知》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秩序建立的相关规定。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于2017年3月,废止了上述文件,并制发了新的文件。
9. 江苏省工商局纠正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11月,根据总局转办,江苏省工商局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苏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驾驶培训市场管理中,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通过招投标方式,增设驾驶培训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
江苏省工商局认为苏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排除、限制了驾驶培训市场的正常竞争,于2018年1月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函,建议其责令苏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改正上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目前,苏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主动纠正了相关违法行为。
10. 葫芦岛市工商局纠正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葫芦岛市工商局依职权对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发的《关于在县城新增自来水用户统一启用智能水表的通知》中要求“用户必须使用经政府采购确定品牌的水表。如开发建设单位不能遵守该规定,供水单位将不予供水管网接入,城建局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葫芦岛市工商局认为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建昌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所下发的通知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秩序建立的相关规定。目前,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已经废止了上述文件。(邢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