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8-01-1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据了解,2016年5月,华为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其中,(2016)粤03民初816号案的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请求保护名称为“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专利号为201110269715.3的发明专利。(2016)粤03民初840号案的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请求保护名称为“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的发明专利。两宗案件均涉及FRAND和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两大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华为享有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号两项发明专利权,这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
从2011年7月至今,原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六年多,原告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而三星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被告方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原告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原告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被告方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华为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鉴于此,原告华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院予以支持。
据悉,华为与三星这两家全球智能终端产品巨头之间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纠纷是目前国内外都具有重大影响且疑难复杂的前沿性知识产权案件。两案证据量大、法律关系复杂、技术问题晦涩难懂,且遇到的许多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无先例可循。法院经过十八天庭审,顺利审结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