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盗窃窨井盖行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究刑责
最高检:盗窃窨井盖行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究刑责
2021-03-02 来源:正义网 作者:赵晓明正义网北京3月2日电(见习记者赵晓明)3月2日最高检举行“深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新闻发布会,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就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刑事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2020年3月《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34件38人,起诉49件55人。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数均是2018年至2020年3月《指导意见》印发前相关案件总和的近2倍,适用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8个罪名。”张建忠表示,自《指导意见》印发以来,最高检加大了办案力度,全国共有19个省份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刑事案件。
张建忠告诉记者,全国检察机关在促进窨井盖问题的治理过程中,突出了公共安全法益保护。张建忠进一步解释道,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而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2018年至2020年3月《指导意见》印发前,检察机关起诉的涉窨井盖犯罪案件30人中有24人适用盗窃罪,占绝大多数,罪名适用不准确,导致打击力度欠缺。《指导意见》印发后,检察机关起诉的涉窨井盖犯罪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依法适用了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名,突出了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法益。
“《指导意见》印发后,全国检察机关还加强了涉窨井盖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依法对8件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了立案监督。”张建忠告诉记者,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亲历性审查,常态化开展实地调查核实,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补查补证,提升办案质量,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办案不枉不纵,实现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