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学伦理需要法律护航
生物科学伦理需要法律护航
2020-12-30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赵志疆尊重生命本来的姿态,维护生物基因的多样性,科学伦理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 赵志疆
近日,科技部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百时美施贵宝(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其委托方爱恩康临床医学研究(北京)有限公司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作出处罚。经查明,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作为申办方委托爱恩康公司申请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活动行政许可,爱恩康相关业务人员伪造公章和法人签字,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百时美施贵宝存在违规获得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收集(国际合作)活动行政许可的情形。
这是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人类遗传资源领域进行执法的一个典型案例。人类遗传资源是“生命说明书”,作为进行人类健康相关研究的不可替代资源,人类遗传资源事关生物科技乃至国家安全,对其的合理使用与保护意义重大,不当获取和利用不仅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而且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今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人类遗传资源类的违法犯罪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物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已经成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与之相对应的,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生物技术,不仅关乎国民健康与公共福祉,而且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作为多民族人口大国,我国拥有独特的人类遗传资源优势,这也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必须维护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行政法规到刑法修正案,法律层面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更加全面和立体,有助于在“保护好”的基础上,实现“管理好”和“利用好”。
除了人类遗传资源,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增加了针对新生事物基因、克隆问题的入罪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看到这样的规定,很容易使人联想起此前发生的“基因编辑婴儿案”,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场关于法律和伦理的大讨论。虽然基因编辑并不令人感到陌生,但当科幻影视片中的“基因编辑人”真的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带给学界和民间的震撼依然是巨大的,人类伦理以及生命安全问题因此面临严峻挑战。如果基因编辑技术被滥用,每一个生命的诞生都可以被人为操控,那么“人造人”将不再只是脑洞大开的影视作品桥段。如果人类基因可以“私人订制”,不仅是对被编排人生者人身权益的侵犯,而且会对整个人类的基因池造成威胁。这种疯狂的行为既是对科学伦理的违背,更是对人类命运的轻视。
此后“基因编辑婴儿案”3名当事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基因编辑婴儿案”引发的大讨论中,公众一方面因伦理审查制度被洞穿感到失望,另一方面也因伦理立法的缺位倍感忧虑。如果说此案当事人被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态度,那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科学伦理被标出了不容触碰的法律红线,生物安全立法由此掀开了新的篇章。
从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路径,到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场景,刑法修正案(十一)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尊重生命本来的姿态,维护生物基因的多样性,科学伦理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