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审结首例因盗窃窨井盖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案
浙江审结首例因盗窃窨井盖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案
2020-09-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余建华 俞冲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俞冲)9月7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窨井盖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偷取公共道路上的窨井盖,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案是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来,浙江审结的首起因偷盗窨井盖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案。
今年51岁的杨某平日以收废品为业。5月30日,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长兴县虹星桥镇某村时,发现地上有两个铁制窨井盖,一时起了贪念。当晚10点左右,他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该地,趁四下无人,徒手把两个窨井盖搬到车上。“白天不好意思拿。当时想着反正这两块铁是公家的,拿去也没事。”偷走窨井盖后,杨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放任窨井暴露在外。经测量,窨井开口长40厘米、宽40厘米。
法庭上,当被问到“有没有想到偷走窨井盖后,留下的两个坑会带来什么危害”时,杨某说:“如果行人走到这里不看的话,肯定会掉下去。”
经鉴定,两个窨井盖的市场价格为260元。杨某倒卖之后获利100元左右。虽然窨井盖本身价值不高,但如果丢失,给车辆和行人造成的伤害却无法估量。所幸,当地村委会第二天清晨发现窨井盖被盗后,及时进行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夜间窃取村道上的两个窨井盖且未采取保护措施,裸露的窨井给经过的车辆和行人埋下了安全隐患,依据《意见》第一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判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