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认罪认罚量刑协商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是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和内容。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公检法机关责无旁贷的共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尊重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又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落实庭审实质化,确保司法公正。
要尊重认罪认罚量刑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已从原来的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认定和适用认罪认罚情节,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人民检察院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一项法定职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机关求刑权的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依法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职权、职责所在。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协商一致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规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除外)。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承诺,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处罚的结果。不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要有正确的认识,更新思想观念,充分尊重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最终需要通过、也只能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程序。
法庭审理是认定认罪认罚必经的法定程序。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开庭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是要通过庭审查明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证据。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最终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认罪认罚的事实和情节,才能确保认罪认罚的正确适用。
定罪量刑是人民法院的法定审判职责。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专有职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最终需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管是确定刑量刑建议还是幅度刑量刑建议,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人民法院就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就不予采纳,并依法作出裁判,没有必要纠结是确定刑量刑建议还是幅度刑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对审判权的专有属性、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采纳量刑建议的前提条件要有清醒的认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每一起认罪认罚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要健全完善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和庭审实质化衔接机制
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与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并不矛盾,目标是一致的,不存在谁主导谁的问题,更不存在谁否定谁的问题。法庭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并不是对量刑建议的简单确认,而要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要完善认罪认罚具结书移送、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无论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都要在庭审中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要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法庭审理规程。不管是适用何种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审判人员均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还要询问对所适用程序的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
要完善量刑建议说理和裁判说理机制。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不仅仅是控辩双方的事情,不但要让被告人看得清清楚楚,也要让法官看得明明白白。对于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规范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也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形成共识,不断健全完善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和庭审实质化衔接机制,共同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好这一制度的功能优势,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陈学勇)
要尊重认罪认罚量刑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已从原来的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认定和适用认罪认罚情节,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人民检察院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一项法定职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机关求刑权的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依法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职权、职责所在。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协商一致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规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除外)。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承诺,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处罚的结果。不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要有正确的认识,更新思想观念,充分尊重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最终需要通过、也只能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程序。
法庭审理是认定认罪认罚必经的法定程序。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开庭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是要通过庭审查明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证据。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最终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认罪认罚的事实和情节,才能确保认罪认罚的正确适用。
定罪量刑是人民法院的法定审判职责。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专有职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最终需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管是确定刑量刑建议还是幅度刑量刑建议,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人民法院就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就不予采纳,并依法作出裁判,没有必要纠结是确定刑量刑建议还是幅度刑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对审判权的专有属性、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采纳量刑建议的前提条件要有清醒的认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每一起认罪认罚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要健全完善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和庭审实质化衔接机制
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与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并不矛盾,目标是一致的,不存在谁主导谁的问题,更不存在谁否定谁的问题。法庭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并不是对量刑建议的简单确认,而要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要完善认罪认罚具结书移送、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无论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都要在庭审中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要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法庭审理规程。不管是适用何种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审判人员均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还要询问对所适用程序的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
要完善量刑建议说理和裁判说理机制。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不仅仅是控辩双方的事情,不但要让被告人看得清清楚楚,也要让法官看得明明白白。对于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规范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也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形成共识,不断健全完善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和庭审实质化衔接机制,共同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好这一制度的功能优势,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陈学勇)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