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禁止“三同”促司法廉洁
法官办案禁止“三同”促司法廉洁
2017-04-0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周斌
法制网通讯员 黄太华 丁家平
“车子早就准备好了,什么时候去保全啊?”前不久,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企业负责人给经开区人民法院打来电话咨询。原来,在提起诉讼时,该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然后准备派人派车接法官一起去保全,可等了几天,法院一点“动静”都没有。
法院回复说:“你们申请保全当天就采取保全措施了,法律文书已给你们代理律师。”确认后,该企业负责人很激动:“现在法院办案比以前进步多了,办案不用陪同,减轻了企业负担。”
经开区法院监察室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杜绝法院工作人员出差办案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经开区法院于2014年3月制定实施《关于严格禁止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同”的暂行规定》,规范法院干警外出办案时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行同吃同住的行为,为廉洁司法提供制度约束,取得明显成效。
据了解,芜湖经开区共有企业2600余家,经开区法院每年受理辖区企业大量经济纠纷案件,绝大部分都进入执行程序,保全、执行出差比较频繁。
“由于保全、执行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益实现与否,不排除当事人利用出差之机对法院干警进行利益诱惑、输送和支付出差费用等。”该院监察室负责人说,办案经费存在缺口、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当事人权益实现需求,是导致“三同”问题出现的三大原因。
为破解“三同”难题,经开区法院党组多次向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纪工委领导进行汇报。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预决算制度前提下,对法院办案经费实行按实结算。
考虑到保全、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开区法院在禁止“三同”规定中明确划分了“绝对禁止陪同”和“相对禁止陪同”情形。
向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等无需当事人配合即可完成的工作等列入“绝对禁止陪同”范围;对客观上需要当事人到异地指明场所、财产和对方当事人的,案件需要中止、终结执行但申请人要求同行核实等确需当事人配合等情况,列入“相对禁止陪同”范围。
同时规定当事人陪同外出办案的,出差干警严格实行公务卡刷卡报销制度,干警与当事人分开吃住、各自开票、各付费用,不允许费用支付转移。
“按照‘廉政无死角、监督全覆盖’的原则,我们对相对禁止情形设计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最大限度保障司法廉洁。”该院监察室负责人说。
事前监督要求干警出差办案前填写当事人或代理人陪同申请表,经庭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院监察室备案登记后方可出行。事中监督采取当事人填写寄送《廉政监督卡》、电话举报、官网平台举报等形式,及时监督干警的出差行为。纪检组对备案登记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定期进行电话回访或走访,了解干警出差期间的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情况,实施事后监督。
去年8月,经开区法院调取了历年来的相关财务数据,统计了陪同审批和监督台账,并进行数据对比和分析发现,禁止“三同”规定实施以来,出差办案费用大幅上升,“三同”现象得到遏制。
经开区法院纪检组对“相对禁止陪同”案件跟踪监督,随机回访的当事人中,没有发现一起不廉洁行为,当事人的满意度普遍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