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论文抄袭博士学位被撤销 女博士起诉北大获支持
被指论文抄袭博士学位被撤销 女博士起诉北大获支持
2017-01-17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北大女博士论文涉抄袭学位被撤销 起诉校方获支持
法官调研认为:高校应诉意识待加强
正义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高鑫)女博士于某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其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为此,于女士将母校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今日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撤销《决定》。
女博士发表论文被指抄袭,学校撤销其学位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登的一则《公告》称,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于某发表在该刊2013年第7期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北京大学对此事开展调查后,认为于女士的上述学术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女士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在向北京大学“申诉”未果后,于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她起诉称,被告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
就实体方面,于女士认为,北京大学并没有发现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涉案论文在原告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她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她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北京大学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
就程序方面,于女士认为,北京大学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未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她申辩,侵犯其申辩权。
庭审中,北京大学辩称,于女士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
被告详细解释,首先,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于女士在校期间,她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其次,于女士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再次,于女士的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被告还提出,其撤销于女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其系有权、有据、有序作出上述《决定》。
学位涉重大切身利益,校方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其向于某作出的上述《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于某不服该《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上述《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女士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其作出的对于女士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法院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高校应诉意识待加强,多因信息公开不全而败诉
海淀区教育资源丰富、高校众多,随着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高校涉诉行政案件成为新的增长点。为此,海淀区法院专门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
据统计,海淀区现有各类高校54所。截止2017年1月16日,海淀区法院共受理高校被诉案件30余件。被诉高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电影学院等,涉诉比例达21.5%。
法官发现,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三类:信息公开类案件,共计13件;涉及丧失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的案件,共计9件,案由包括不服退学决定、不服户籍迁出北京、不服停止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确认认定结业违法等;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案件,共计6件,案由包括不服取消硕士入学资格、不服取消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申诉等。此外,还有不服高校作出的警告处分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2件。
法官调研认为,此类案件反映出高校应诉意识急待加强和原告反复起诉现象并存。一方面,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均有待加强。高校对于新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并未做好充分准备。
法官解释,该院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高校已有6起案件败诉。其中4起败诉案件为信息公开案件,均因信息公开不全而败诉。高校答辩意见中,仍多认为其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亦非行政行为,不是适格被告。另有2起败诉案件为,涉及招生录取行为,均因程序违法而败诉。
另一方面,原告因同一问题反复起诉各高校的现象明显。法院举例,如原告白某,以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等为由,反复向不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12件。现行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裁定驳回16件,占比高达64%,裁驳理由集中在被诉行为系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构成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等。
据悉,高校涉诉行政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而且,《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要求并鼓励中关村企业、高等院校先行对接津冀,海淀区法院预计,未来此类案件还将持续增多。
在办案中,海淀区法院采取,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牵头成立专门审判小组,专案专办,确保此类案件坚持审慎审查的标准;建立健全会商机制,明确此类案件的可诉基准与可诉范围;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高校沟通,监督和促进高校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