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有毒物质”范围认定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有毒物质”范围认定
2016-12-2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蔡长春 刘子阳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
据介绍,《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
据了解,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危险废物及其数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