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澳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一种饲料添加剂”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胥立鑫 摄
2020年4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利用“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澳泽化学股份公司(简称澳泽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辽源市惠农特种经济动物牧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澳泽公司系一家德国公司,其是200580018188.1号名称为“作为饲料添加剂的胍基乙酸”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同族专利已先后在德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多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并授权。该专利发明的主题是胍基乙酸或胍基乙酸盐作为饲料添加剂,技术效果主要为改善饲料吸收、提高喂食效率、肌肉成肌效率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作出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简称被诉决定)。
澳泽公司不服该被诉决定,于2017年2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以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认为被诉决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澳泽公司的原审请求。澳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相同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在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基础上准确归纳了争议焦点,即权利要求1-12是否具备创造性,并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围绕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整个庭审过程紧凑而规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