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奏响司法公开的乐章——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谈裁判文书公开工作
裁判文书公开:奏响司法公开的乐章——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谈裁判文书公开工作
2016-08-30 来源:新华社 作者:admin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题:裁判文书公开:奏响司法公开的乐章——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谈裁判文书公开工作
新华社记者 王茜
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这一个个闪亮的数字就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在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方面有哪些变化?修订后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就这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
记者:修订后的规定在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是由于对“生效裁判文书”未明确列举,各地法院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执行也不平衡。关于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这次主要作了两点修订,一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应公开的裁判文书种类,要求各类判决书、裁定书等原则上均上网公开,全面覆盖了人民法院各种裁判文书类型。二是将一审裁判文书全面纳入公开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一审裁判文书依法也应向社会公开。为满足社会各界监督各审级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和裁判情况的现实需求,本次修订司法解释将公开的范围扩展到所有一审裁判文书。同时,为便利社会各界查阅裁判文书,修订后司法解释要求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上网公开,同时不同审级裁判文书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联。
记者:修订后的规定在加强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中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最高法院高度重视对各个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有效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本次修订在坚持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公开的同时,设置了较为细致的技术处理规则。
第一,进一步完善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在继续坚持“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之外,增加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这一不公开的情形。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第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规则,确保此项工作更加规范,确保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一是明确规定了“隐名处理”的具体范围,同时司法解释还对隐名处理的具体规则进行了规定;二是明确规定了“删除信息”的具体内容。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要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要删除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具体财产信息,要删除商业秘密、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等。
记者:修订后的规定对于已上诉、抗诉的一审法院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公布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贯彻全面公开原则,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凡是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均应当上网公布,其中包括适用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文书。
原来的规定没有明确已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是否应当公开,从全国法院实践看,有相当一部分一审裁判文书已经上网公布,受到各方欢迎。因此,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为便于社会公众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采取技术手段,在不同审级裁判文书之间建立了关联。
记者:修订后的规定就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等职能。
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还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模式,由传统的专门机构集中公布的模式,转变为办案法官在办案平台一键点击自动公布的模式,确保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记者:如果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发现已经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技术处理不当或者不应当上网公布等情形的,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判文书中存在笔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补正。补正笔误的裁定书,应当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在互联网公布,并与原文书建立关联;
2.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3.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本司法解释第四条列明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按照本司法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内部审批并公布相关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