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地皮"式腐败损害民心 专家:冒领福利可追刑责
"刮地皮"式腐败损害民心 专家:冒领福利可追刑责
2016-06-14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近日,因利用负责居家养老工作的职务便利冒领养老券,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周爱武和周晓分别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并分别判处罚金30万元和20万元。
冒领养老金,周爱武、周晓案并非个案。在中央纪委今年以来通报的447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仅4月就有116起,其中侵占集体资金、冒领低保金、私分扶贫款、套取补偿款等达81起。
“刮地皮”式腐败损害民生民心
对于冒领低保金、私分扶贫款等腐败现象,群众称之为“刮地皮”式腐败。办案检察官介绍,2012年至2014年,周爱武、周晓利用负责居家养老工作的职务便利,隐瞒社区内老人迁出或死亡的事实,截留养老服务券91.69万元。周爱武通过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等朝阳区养老服务商,将其中面值81万余元的服务券兑换成现金,与周晓私分。
“周爱武与周晓等案例说明,腐败严重与否与官员权力大小、职级高低并不是绝对的正比例关系。”近日,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的基层干部胆子大,手中有一点儿权力就敢胡作非为。这些“苍蝇”基数大、传染性强,行为隐蔽,其危害并不比“老虎”小。
“这种‘刮地皮’式的腐败,其离基层和群众最近,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彭新林认为,“微腐败”完全可能成为“大祸害”。近年来查处的很多腐败案件,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往往都是从类似“微腐败”开始的。如果对小贪小腐问题适度容忍甚至“网开一面”,那么很容易养痈成患。
彭新林告诉记者,很多“刮地皮”式的腐败,都呈现出“白蚁筑地巢”“温水煮青蛙”式的行为模式,人们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常常忽视它的危害性。
决策、执行环节要公开透明
记者注意到,很多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除了对涉案人员个人处罚进行公示外,再无其他问责情况公开,此举也常常引起群众不满。有意思的是,部分地区民政部门也常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名拒绝公开低保信息,使得低保人群的认定变得遮遮掩掩。
有舆论认为,公示低保户的姓名、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很有必要。因为只有信息公开透明,群众一起来监督,才能保证低保金发放公平,杜绝虚报冒领事件发生。彭新林对这种观点表示赞同。他说,低保名额、廉租房的分配等涉及权力运行,如果权力行使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就会滋生腐败。“相比于个人隐私权,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应得到优先保障,不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名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彭新林说。
彭新林建议,对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把公开透明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重点是要推行决策环节、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同时也要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拓展公开的领域和内容,不仅是向部门或单位内部公开,也要向社会公开,创造条件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权力运行,更有效地参与监督,从而避免少数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现象发生。另外,还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确保权力在监督制约中运行。
强化问责的刚性和严肃性
对“刮地皮”式腐败现象,彭新林建议“露头就打、打早打小”,严肃责任追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防止小腐变大腐。要严格责任追究,强化问责的刚性和严肃性,用刚性制度、刚性执行保障各项责任落实。他说:“要坚决摒弃假问责、只问不处、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
“当前,在实践中,有一些实施该类腐败行为的人,即使被查处,大多得到的只是轻微党纪政纪处分,至多是行政处罚,很少以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处罚力度明显偏轻、无异于‘隔靴搔痒’,使得冒领廉租房等骗取社会福利行为的违法成本很低。”彭新林告诉记者,如果在冒领过程中实施了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或者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低保名额、廉租房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嫌渎职犯罪的,也可以相关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冒领养老券等行为,属于特殊形式的诈骗,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诈骗罪客观方面有关构成要件作出扩张解释,将此种行为解释为包含在‘诈骗公私财物’的范围之内,这样就可以诈骗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彭新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