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与法官心态
司法改革与法官心态
2016-06-08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admin梁启超曾在《论不变法之害》一文中,以辛辣嘲讽的笔触,生动展现了面对奔涌而来的时代变革潮流,当时社会上存在的三类反面典型:酣嬉鼾卧者、惟知痛哭者、补苴罅漏者,并断言“此三人者,用心不同,漂摇一至,同归死亡。”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如今,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正向深水区迈进,这是一次机制的重新塑造、人力的重新配置和责任的重新完善,极具基础性、广泛性和深刻性。正所谓好心态才能有好状态,在当下的时空背景下,人民法官应以何种心态应对司法改革呢?
要明大势,具备进取之心。司法改革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深度回应。法院干警不仅要主动认识改革、了解改革,还要积极参与改革、引领改革,成为真正的改革促进派、发展实干家。司法改革体现的是对法院工作更高的标准,对全体干警更严的要求。法院干警要深刻对照改革标尺,及时查找自身的短板和软肋,对症下药,直击靶心。要坚持目标导向。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要根据自身的理想、能力、专长、经验等因素合理界定人生目标和前进方位,实现个人成长与改革推进同频共振。要坚持需求导向。改革成效最终要以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来衡量。法院干警作为改革参与者,就必须全面增强群众工作能力,让改革红利使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要顾大局,具备淡泊之心。习总书记强调,啃硬骨头多、打攻坚战多、动奶酪多,是新一轮改革的特点。改革必然会有深度的利益调整,在带来整体效用提升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成为受益者,相反,还有可能成为利益的受损者,包括绝对的受损和相对的受损。司法改革同样不能例外。譬如,法官员额制就必然带来法官数量以及收入的调整。这固然要求制度设计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公正,但同时也要求广大法院干警能够从改革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实际行动减少改革的摩擦和阻力。因此,干警必须以理性的态度面对自身的得与失,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无论如何调整,首先就要立足自身分工,尽心竭力将本职工作干好、干精、干出彩。
要谋大略,具备创新之心。司法改革既需要强化顶层设计,也离不开基层首创精神,需要“由上而下”与“由下而上”两种方式的交互融合,从而产生最大正能量。这意味着,改革虽然作为一道宏大的时代命题,但并非遥不可及,它需要最广泛地凝聚起广大设计者以及参与者的智慧力量。在这个以破促立的进程之中,哪怕是处于最基层的法院干警,同样可以有所作为,乃至大有作为。一方面,在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时,尤其是在局部试点中,如何确保改革措施适应水土并落地生根,就需要充分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而另一方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痛点、堵点问题,更需要处于第一现场的干警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微创新”、“微革命”。而由此诞生的具有普遍性的经验做法则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增益整体司法改革,推动整个法院系统工作“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