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年底前将正式出台 核损害赔偿或入法
《核安全法》年底前将正式出台 核损害赔偿或入法
2016-04-24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admin京华时报讯(记者王硕)昨天上午,在环保部召开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媒体座谈会”上,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郭承站透露,作为核安全监管领域的最高法,《核安全法》在经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后,今年年底前将正式出台。据介绍,有关核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以及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内容或将入法。
在核电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安全问题无疑是重中之重。据了解,目前中国与核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全面,但是缺少一部顶层大法。
“作为核安全监管领域的最高法,《核安全法》对核安全监管意义重大。”郭承站昨天透露,近日,环保部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核安全法》起草情况,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后,预计年底前,这部核安全监管领域的最高法,将正式出台。
资料显示,2013年,《核安全法》正式进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参与《核安全法》起草的工作人员介绍,中国在1984年建立核安全监管体系,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实践,这套体系基本上是和国际接轨的。
“因此,《核安全法》将是对原有法律的固化和完善,不会有太多新内容。”但是他表示,针对近些年出现的一些新的、热点的问题,《核安全法》中会有所回应。比如核事故损害赔偿、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核安全法》将在这些领域弥补我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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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论证浮动核电站
此前,外界曾热议中国将建设浮动核电站,或者是其他形式的移动核电站。对此,环保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司长汤搏表示,目前中国正在论证。
汤搏介绍,浮动核电站是利用浮动平台建造的可移动的核电站,比如远洋石油开采需要电力供应,但浮动核电站能否为此做出贡献,国家核安全局正在密切跟踪研究。据介绍,浮动核电站并非新事物,美国早在上世纪60年代已建造过浮动核电站,但由于经济成本等问题,没有获得很好的发展。
浮动核电站的另一大问题是灾害应急能力。“目前国际上已就陆地自然灾害(类别和等级)的确定达成共识,但对海洋的研究还没有发展起来”,汤搏称,比如针对海上浪高、飓风等如何设防,如何预防其他轮船的撞击等。
“关于浮动核电站的灾害应急处理,现已有一些初步结论,但这些结论是否合理,官方还在组织专家深入研究论证。”汤搏表示,浮动核电站应用还得一段时间,现在考虑此事可能还比较超前。此外,汤搏表示,建造浮动核电站需要环保部联合海洋、气象、海事等部门共同制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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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成第二大核电国
据介绍,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运行的核电机组30台,在建机组26台,已超过日本的54台,其中,仅去年,国家核安全局就颁发了8台核电机组建造许可证、6台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和2台机组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如果照这样的进度,今年,中国运行和在建核电机组数将超过法国(59台),成为世界第二大核电国,仅次于美国。”环保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司长汤搏说。汤搏介绍,更长远的规划显示,到2020年,中国核电机组数量或将达到90余台。汤搏表示,我国运行核电机组安全业绩良好,迄今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及其以上的运行事件。据介绍,2015年发生的46起运行事件,均为INES0级。
据了解,INES将核事故分为7级,其中将对安全没有影响的事故划分为0级,影响最大的事故评定为7级。根据是否有辐射对公众产生影响,核事故又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其中1级到3级被称为核事件,而4级到7级才被称为核事故,0级在事故评定范围中,称为“偏差”,未形成事件和事故。公众所知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和福岛核电站事故均为最高的7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