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护栏屡夺人命 律师称若属质量缺陷管理者须担责
街头护栏屡夺人命 律师称若属质量缺陷管理者须担责
2016-03-30 来源:中国网 作者:admin
3月28日,陕西榆林一怀有双胞胎的女子因头颈部卡在路旁的交通防护栏中间当场死亡。
中国网3月30日电(记者胡永平)3月28日,陕西榆林一怀有双胞胎的女子因头颈部卡在路旁的交通防护栏中间当场死亡,腹中孩子也一同死亡,目击者称女子事发时无人陪伴。米脂县公安局称已排除他杀,具体死因需尸检后进一步确定。
据了解,事情发生在米脂县富泰百货对面。事件发生在28日下午4点左右,被卡女子怀有双胞胎,年龄30岁左右。事发时女子独自一人,无人陪伴。事发时附近群众表示当时女子有些头晕,便扶着栏杆准备靠着休息一下,头部滑到了栏杆处后可能失去意识,并未喊救命。孕妇被送至米脂县中医院时,其实已没有生命体征,但医院仍采用人工呼吸、打强效针等方式进行抢救。令人遗憾的是,孕妇及体内胎儿均未得救。
2013年10月22日,在中关村南公交站旁,一名女子脖子被卡在公交站旁白色护栏里。
类似街头护栏伤人事件多有发生。2013年10月22日,在中关村南公交站旁,一名女子脖子被卡在公交站旁白色护栏里。平安北京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调取现场周边监控录像显示,当日8时53分,该女子单独行至公交车站栅栏边,后歪倒在栅栏上,导致颈部被卡在栅栏中间。经抢救无效后,该女子于当月27日上午被医生正式宣布死亡。
发生在榆林街头的这起意外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公共设施安全问题的关注。一些人对街头这种护栏的设计提出质疑。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熊旭律师认为,本案中市政护栏的设计存在一定的危及人身安全缺陷,所以该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应之处设置“禁止依靠”等警示标示,至少在这之前发生过一系列类似案情之后应将半敞开的护栏顶部焊接封死避免意外发生或让厂家召回整改,根据《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的规定以及常理上和实践来看,这是有一定缺陷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被侵权人负有安保义务,对于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而导致被侵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熊旭律师说,本案中的市政护栏如果经过司法认定或鉴定确实存在缺陷,市政护栏的管理者对本案应承担相应安保义务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因产品的缺陷导致受害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已投入流通的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损害缺陷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