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审议关于慈善法草案修改稿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审议关于慈善法草案修改稿等
2016-03-1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规划纲要、计划报告、预算报告的决议草案和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张德江主持会议。
会议应到170人,出席166人,缺席4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3月5日和6日,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代表们一致认为,政府工作报告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体现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期待和愿望,是一个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催人奋进的好报告。代表们普遍表示赞成这个报告。代表们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普遍赞同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审议中,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国务院认真研究了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对政府工作报告作了进一步修改,共修改61处。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国务院作出的修改,建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并代拟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盛霖向会议作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纲要草案全面体现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提出了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总体安排积极可行,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李盛霖还向会议作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2016年计划报告与计划草案主要目标和工作安排总体可行,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向会议作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6年中央预算草案,同时批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限额107072.4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限额64801.9亿元。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三个审查结果报告。
3月7日,各代表团认真审查了“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国务院根据代表们的审查意见,对纲要草案认真进行了修改,共修改57处。3月8日,各代表团认真审查了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3月8日上午和9日上午,各代表团认真审查了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国务院根据代表们的审查意见,分别对两个报告认真进行了修改。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国务院作出的修改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建议批准“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中央预算草案,并代拟了关于“十三五”规划纲要、计划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和预算三个决议草案。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3月11日,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慈善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主席团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法律委员会关于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