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回应“地方限行限购政策是否违法”
人大法工委回应“地方限行限购政策是否违法”
2016-03-10 来源:新京报 作者:admin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3月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回应关于“地方限行政策是否违法”的提问时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最终删除了限行限购条款,因为限行限购涉及公民财产权;至于地方政府的限行政策,“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郑淑娜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其中有限行限购的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限行限购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因此,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删除了关于限行限购的规定。
“主要考虑是,第一、这个规定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第二,就是解决机动车的污染也可以通过提高油品质量、提高用车成本这些方式来解决。第三,这个规定授权省级政府规定限行的范围太大,政府行使这个权力未必合适,很可能分割统一市场。第四个理由是社会成本高、群众意见大,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反对限行的有很多人。”郑淑娜说。
既然大气污染防治法删除了关于限行限购的规定,那么各地出台的限行政策是否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律?
郑淑娜解释说,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临时限行的相关条款,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一些限行的规定,很难说它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据我了解,北京、上海、天津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天气污染的情况可以做出限行的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