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禁止任何人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开展相关研究开发
中国拟禁止任何人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开展相关研究开发
2016-02-04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送审稿规定,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国际合作、出境等活动,应当尊重我国国家主权,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不得产生潜在危害。应当坚持惠益分享原则,促进研究过程的惠益分享、研究成果的惠益分享和技术资料的分享,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应当平等对待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尊重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严格遵守知情同意原则,不得对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使用欺骗、引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送审稿强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国际合作、出境等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和收集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采集和收集活动的主体应为我国境内的内资法人单位; (二)开展采集和收集活动的单位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三)开展采集和收集活动的单位具备采集和收集活动所需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及经费; (四)采集活动的目的明确、合法,收集活动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五)采集和收集活动方案合理;(六)采集和收集活动经本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七)对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没有危害;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送审稿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和收集活动,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送审稿,未经许可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国际合作活动的单位,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采集、收集的人类遗传资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在2年内从事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国际合作、出境等活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