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部门联合打击拒执犯罪 公布典型案例
江苏三部门联合打击拒执犯罪 公布典型案例
2016-02-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发布会介绍,《拒执罪办理机制意见》共十七条,立足于加强法检公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的沟通和协作,对办理拒执罪案件的证据材料、职责分工、衔接协作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
一是重视证据材料的搜集和审查,指引、规范实践操作。《拒执罪办理机制意见》对证明拒执罪各个构成要件需要搜集、审查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列举,包括证明犯罪主体、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除了对需要收集、甄别、固定、保存的证据材料的内容进行列举外,还对三机关提出了转化、鉴定等要求。通过对证据材料的详细列举,强调证据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为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提供了实践层面的支撑。
二是明确三机关的职责分工,加强各个环节的衔接协作。《拒执罪办理机制意见》对法检公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且对三机关在各个环节上的衔接作出了程序上的要求。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涉嫌拒执罪这个环节开始,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再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最后到法院的审理宣判,每一个环节在意见中都规定了具体职责分工和协作要求。同时,针对法检公三机关可能存在的认识不一的问题,意见也通过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体现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针对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自觉履行的情形,《拒执罪办理机制意见》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被执行人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自觉履行时的从宽处理作出了规定,充分体现在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促使案件实际执结的价值追求,将打击犯罪和保护申请人权利紧密结合起来。
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拒执罪自诉程序意见》有两大亮点。
一是明确启动自诉程序的条件,便于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对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第一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公安或检察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第二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天不予答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第三种情形针对的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的,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启动自诉程序。这三种情形的规定,为当事人提起自诉提供了明确的路径,以解决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问题。
二是规范执行程序与自诉程序的衔接,推动自诉程序顺畅运转。《拒执罪自诉程序意见》从两个方面对执行与自诉的衔接作出规定:一是在立案前,对于拟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人,执行人员要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移交给权利人,以此减轻权利人的举证压力,促进刑事自诉程序顺利启动;二是在自诉程序进行过程中,自诉程序的进行不影响执行,在自诉程序中形成的和解、自动履行等材料,刑事审判部门要及时移送给执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