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实习被开除 大二学生告母校
拒绝实习被开除 大二学生告母校
2016-01-1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王彩虹 杨雯雯
上学期间,却被开除。某高校大二学生李京,面对学校的开除决定,难以接受。究其原因,是一次未完成的实习。不去实习就开除,某高校的这种做法,到底有没有理?
李京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高校一名大二学生,2015年2月,他接到学校通知,需要前往南疆某单位实习。同年3月,李京开始实习,却发现实习工作与自己所学专业不符,且工作条件艰苦,学校每月所补助的400元津贴与日常开支差额巨大。当月底,李京以患病为由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希望能够返回乌鲁木齐,但学校却未作出答复。于是,李京自己购买了机票,于当月返回乌鲁木齐的家中。学校得知李京私自返回,与其沟通,希望李京能够返回实习单位,却遭到李京拒绝。
多次协商无果后,学校向李京出具了《自动退学处理决定》,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李京和家人着急了,立即向学校申诉,学校表示事情已经无法挽回。李京不服,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撤回处理决定。
庭审中,焦点集中在学校以拒绝实习、私自离开实习单位为由,对李京作出的开除处分是否合适。李京认为,学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待遇不公,其请假无人回应,自己有权利拒绝与所学专业不符的实习工作,学校没有权利以此剥夺自己合法取得的受教育资格。学校代表则认为,学生实习是社会教育实践的一部分,实习本身依据了自治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李京私自返回乌鲁木齐前后,学校已多次对其进行规劝,做思想工作,并告知后果,学校有学生管理规定,李京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有权进行处罚。
事情发生后,大多数学生站在李京一方,他们认为,学生作为实习主体却没选择的权利,就像是“强买强卖”,学校以不实习为理由,无视实习条件和实习方式的问题,将李京开除,确实不公平。然而,不少老师和家长却觉得李京吃不了苦,实习属于社会实践课程,是要记录“课时”的,私自离开实习地点和旷课一样属于违反校规。如果每个学生都以此为借口拒绝实习,对学校的管理和学生长期发展会产生恶劣影响,因此,学校开除李京有理有据。
法院审理后,认定校方作出的《自动退学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据此判决驳回了李京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实习属于教学课程组成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安排学生实习,是学校开展教学的组成部分之一,李京作为学生,应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各项活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予以退学。在涉案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也规定了学生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作退学处理。本案中,李京私自离开实习地点,存在无故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且没履行请假手续的违纪事实,依据上述两项规定,对其作出退学处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据此,法院驳回了李京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