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开征意见九类严重失信企业或受七种更严惩戒
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开征意见九类严重失信企业或受七种更严惩戒
2015-12-0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余瀛波
在经过一个月的等待后,迄今为止最严格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九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被拉入“黑名单”,工商部门可对这些企业施以7种惩戒措施。
今年11月10日,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向社会发布《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时,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曾透露,工商总局正在着手制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更严格的信用惩戒措施。
“更严”究竟有多严?今天揭晓的谜底显示,被纳入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面临7种惩戒措施。
这7项措施包括:列入重点检查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除允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允许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这7项惩戒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介绍,关于第二、三项的主要考虑,按照新版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要求,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在“基本信息”栏目中填写“住所”或“生产经营地”信息,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该公司在申请书上填报的住所(生产经营地)信息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也无权签字。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要求,企业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也应真实有效。
“所以,我们考虑对于这两类违法失信行为,除允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该起草说明称。
意见稿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各业务条线存在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共梳理了9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情形。
9种情形分别是:(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七)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八)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对于上述9种情形,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第一项的依据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项至第八项分别是工商系统内各业务条线梳理出来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问题强烈。
起草说明认为,对这些行为除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有必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工商内部约束,加强风险管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扩大社会监督,达到严管目的。
其中,第二项源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包括撤销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因撤销设立登记会导致企业主体资格消亡,且自始不存在,已无监管对象,故此项仅针对公司取得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此外,“第九项是兜底条款,主要为避免列举不全,同时又为防止随意列入,所以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规定。”起草说明称。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的救济程序。同时,考虑到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意见稿明确,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9日。
法制网北京12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