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发布报告称 仲裁机构设置过多无视市场需求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发布报告称 仲裁机构设置过多无视市场需求
2015-10-1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15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在青岛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200多家仲裁机构的规模,与年受案量10万多件的数量相比明显不成比例。究其原因,在于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推动下,不少地区凡是设区的市都成立了仲裁委员会,而不考虑案源与办案质量是否能维持仲裁机构的生存与发展。
这份报告名为《仲裁理论研究评估体系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一同发布的还有《中国仲裁年度报告2014》。据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尹宗华介绍,两份报告在全国范围对仲裁事业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和汇编,制定出仲裁理论研究首部评价标准文本,为推进我国仲裁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提供了参照。
大的规模含有畸形发展成分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今年早些时候统计的数据,截止2014年底,中国的仲裁委员会共有235家。
研究报告认为,仲裁作为专业化争议解决机制,数量不必过多。例如,不少发达国家的仲裁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过几家而已,国际上知名的仲裁机构也不过十个左右。
研究报告以2013年的数据为例,称2013年受理案件量大于500件的仲裁机构仅有54家,一些仲裁机构完全没有案源,全靠政府财政支持才能运行。“仲裁机构不能既要定位于民间性,也要得到政府拨款。这种情况不符合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定位,更是完全无视市场的需求。”研究报告说。
研究报告更是指出:“某种程度上,如此大的规模含有畸形发展的成分,与世界各国这方面的发展路径与格局不一致,也是相关资源的严重浪费。
此外,研究报告认为,这也导致仲裁机构的声誉与地位比较混乱,影响了仲裁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作为市场经济的非营利主体,仲裁机构应当以专业化服务获得市场认同,而不是靠行政力量维持其生命。”
研究报告建议,国家在这方面有必要进行行政干预以切断不合理与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让仲裁机构根据市场竞争的原则求的生存与发展,让优秀的仲裁机构能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双重司法审查体制并不合理
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并未理顺,是研究报告指出的另外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仲裁法对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既有程序上的审查,又有实体上的审查。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外,在撤销申请被驳回后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研究报告认为,这种对仲裁裁决的“双重司法审查”体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影响仲裁的效率性与权威性。这种模式容易导致当事人拖延履行仲裁裁决,影响仲裁高效性。
“不管是否有理由,只要向法院提交一纸申请,法院就要启动审查程序。这就为债务拖延履行裁决、恶意启动审查程序大开方便之门。”研究报告说。
研究报告建议,司法对仲裁的审查应当改变实体审查的模式,改为纯粹的程序审查,不就仲裁程序的实体问题进行第二次判断。
仲裁员名册制度封闭性过强
此外,仲裁员名册存在问题,也在研究报告中予以关注。
研究报告指出,仲裁员名册制度的封闭性过于强烈。
按照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应当具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只有那些列入名册的人,才有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
“其结果,每个仲裁委员会都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或仲裁机构在指定仲裁员时,只能在该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而不能指定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明显没有开放性,而且也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研究报告称。
因此,研究报告认为有必要扩大开放性,可以实行仲裁员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凡是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条件的人士,经过一定的有关解决争议课程的培训,考试合格者,可由专门的机构颁发仲裁员资格证书。凡是取得该证书的人士当事人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均可指定其为仲裁员。
按照这一思路,凡是在我国境内取得仲裁员资格的自然人,经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均可作为某一特定案件的仲裁员,在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的仲裁庭中,作为合议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庭的仲裁员,主持或者参与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理。
研究报告认为,这就可以在照顾我国国情的情况下扩大仲裁员的来源,更有利于各方专业人士参与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