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大团伙贩毒案 首启出庭证人保护程序
江苏特大团伙贩毒案 首启出庭证人保护程序
2015-08-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这起南京市贩卖、运输数量最大的毒品案发生在2013年10月。根据南京警方查获有关案件的线索,发现部分瘾君子一度异常活跃,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一个姓冯的人进入警方视线,他跟警方重点监控的一些曾经的瘾君子联系频繁。经过对冯某等人的调查,民警发现冯某只是一个中间联络人,他的上家是常年在广东的唐某。平时,唐某负责从广东通过开往连云港的大客车,运送毒品来南京。毒品到达南京后,由李某和王某(未成年人)负责到指定的地点接货,并送到唐某出钱为他们租的出租屋。2013年10月2日和10月9日,唐某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大客车,两次分别将装有7公斤和9公斤冰毒的纸箱运送到南京工业大学附近。按照唐某的指示,李某和王某前去接下这批毒品,并存放在江东中路一高档小区的出租屋里。7天后,唐某又通过同样的方式运送了10公斤毒品到南京汤泉服务区。这次,当王某前去接货后,在转移到江东中路的出租屋时,被警方抓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所带的纸箱内,查获40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后来,又从他的出租屋内查获了3袋同样的晶体状物质。后经鉴定为冰毒,总计为10.55公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唐某死刑,李某死缓,王某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另案处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死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伏某无期徒刑。
当天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唐某贩卖、运输26公斤冰毒的事实是否成立。虽然其他被告人的口供都指向了唐某,但唐某一直表示并不认识冯某等人,更称自己只是受一名叫兴哥的人指使运货,对于货物是什么并不知情。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判处死刑,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一段由缉毒民警拍摄的视频成为定案的关键,而视频记录的内容则是在王某被抓获的现场,恰巧唐某先后3次打电话给王某询问货物情况,并指挥其将500克冰毒运到桥北的某地。
在质证环节,为了指证唐某的犯罪行为,检方出示了新的证据,申请当庭播放了两段警方抓捕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录像。同时,检方还申请已在监狱服刑的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王某以及参与抓捕王某的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得到了法庭的允许。同时,法庭考虑到保护证人,首次启动了证人保护程序,对出庭作证的缉毒民警不公开姓名、单位等个人基本信息。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前来作证的民警被法警从单独通道安排到了证人室,以视频方式作证,视频上民警的面部和警号都做了模糊处理。从他的口型可以判断出,声音稍有滞后,明显也做了技术处理。已入狱的王某也被带到法庭上当场指认唐某,并确认视频的具体内容。
在当天的法庭上,唐某的辩护律师为他做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在最后陈述环节,唐某依然不认罪。当天的审理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