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安置残疾人属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税总:安置残疾人属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2015-08-0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8月6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下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进行了解读。明确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国税总局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国税总局还认为,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和国务院改革决定之前,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试点中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因此,本公告规定,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