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农民“被贷款”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
评论:农民“被贷款”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
2015-07-15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很多农民发现,自己竟然莫名其妙背上了贷款且逾期未还,贷款银行是天镇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目前,银监部门已经责成县信用联社自查。当地警方表示,已有50多人因“被贷款”前来报案,但尚未立案(7月13日《京华时报》)。
无故被冒名贷款,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天镇县多位农民“债”从天降,令他们意想不到。对这些被蒙在鼓里的农民而言,麻烦就在眼前,因为贷款逾期未还,他们已经被列入央行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这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外出、贷款、就业等等;而更大的麻烦还在后头,农民或将陷入被信用联社追债的境地。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背后到底有什么隐情?必须加以追问。
信用联社是否知情农民“被贷款”?到银行贷款有一套严格程序,贷款人提出申请,办理抵押或担保,银行审查通过后,贷款人还要到银行当面签署贷款合同。这些“被贷款”的农民既然不知情,那么信用联社是否知情?无非两种情况:知情,或者不知情。
如果信用联社知情,“被贷款”就是冒名贷款,银行严重违反贷款办理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职权;如果不知情,信用联社又是怎么审批贷款的,又是如何与农民签订贷款合同的,这岂不是失职?
谁是真实的贷款人?是问题关键所在,信用联社最清楚,谁来办的手续,钱给谁了,一查便知。但在媒体调查时,信用联社采取回避态度。信用联社究竟要隐藏什么,难道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信用联社不能就此“沉默”下去。
谈及未立案原因,有关部门表示未达立案标准。随着媒体的调查,事实越来越清晰:“被贷款”的人数过百,“被贷款”数额从2000元至80万元不等,贷款总额逾1000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规定,骗取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骗贷者的行为是否符合立案标准,警方应调查甄别认定,一旦符合立案标准就应立案。
近年来,农民“被贷款”事件频发。今年4月,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曝光了黑龙江省巴彦县邮政储蓄银行冒用客户信息给他人贷款的问题,河南、陕西、山东等地也都出现过类似情况。不知情的农民未曾贷款,莫名背上债务,此类现象频频出现,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严加整治违规贷款问题,杜绝“被贷款”现象频发,防范金融风险发生,并切实保护受害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