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引争议 律师法官各自存无奈
“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引争议 律师法官各自存无奈
2015-06-3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admin央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目前正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因其拟对人贩量刑、“枪手”替考入刑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修改,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但对于律师界来说,他们最关注的是第36条——针对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犯罪”问题的修改。
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时,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去年底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中,增加了一些追究刑责的情形,尤其是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情形和第四项——“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罪行为的”情形,当时就已引发广泛关注。草案一审稿写道: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此,正在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基本完整保留,只是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情节严重”字样,使得讨论进一步发酵;不少人担心,扰乱法庭秩序罪适用情形增加,激辩的庭审现场可能将使律师身陷囹圄,辩护权将面临更大挑战。果真如此吗?
实际上,刑诉法、民诉法、律师法和行政规章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已有相关罚则。但对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等行为,现行《刑法》中并无相应条款。因此,去年修正案草案一审稿面世时,许多业内律师就已表露担心:“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入罪”可能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几天前的分组审议中,少数全国人大常委也就此发出不同声音。贺一诚委员认为,这一修改扩大了刑法保护的范围,是有必要的。云峰委员则建议,删去这一条款。
云峰:我建议把这条删掉。理由是“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这条也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达到惩罚的效果,而无须动用刑罚。
在此前听取意见阶段,反面声音同样集中在:草案第三、第四项容易被扩大适用,建议入罪要慎重。
最近,不少律师也纷纷在朋友圈、自媒体、媒体表达类似意见。在他们看来,近年来,一些司法人员不按程序办事,类似“律师被赶出法庭”的事件屡见不鲜。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知名刑辩律师张青松认为,最高法、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虽然多次强调要规范司法行为,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却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张青松:最重要的是我们的诉讼程序法中,对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和救济制度,导致他们如果程序上违法,无法处理。检察机关常常不作为,或者说法律也没有授予他们强制纠正的权力。所以当权利被侵害,律师无法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产生一些极端行为,完全是客观规律。
张青松领衔的刑辩律所拟于30号下午就此召开专题研讨会,会议通知中,把现在描述成刑辩律师的“危难存亡”之际。
张青松: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种研讨让业界、学界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一些途径直接交到全国人大,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媒介公布,使立法者重视这些问题,使法律的修改更为合理、更让人接受。
但在不少基层法官看来,他们也有诸多无奈。近年来,类似“律师大闹法院”的消息也频现报端。有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向记者表示,从立法本意角度出发,相关条款旨在提升庭审过程中对司法秩序的遵守和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法官:在我国诉讼爆炸的前提下,出现极大的司法秩序不稳定。反映在庭审程序当中就是,尤其是法官,还有一些司法参与人员和辅助人员,受到当事人的威胁、诽谤、侮辱,甚至出现集结相应人员哄闹法庭的行为,其实这是对我们国家司法权威、司法制度的一种贬损。
这位法官还强调,即便现有草案审议通过,如何界定“威胁司法人员”等行为,也需要进一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相关条款的运用,法官会非常谨慎、克制,相关程序也极为繁琐。
法官:《民事诉讼法》明确对于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但实际上,在我们的实践中,民事诉讼中,拘留当事人的情况存在,但非常非常少。而且我们内部审批流程非常复杂,导致在训诫和相应罚款之下能解决的,就不再进行拘留,甚至不再提请公诉机关进行处理。
记者就这一修改咨询法学界权威专家,不少人都表示不便公开发表意见。有专家私下告诉记者,当下部分律师的行为的确有些过分,甚至当庭说脏话骂法官,从国际视野来看,对这种严重失当行为处以刑罚并无不妥;但当下律师界普遍的感受是,管律师的多了些,管法院的少了些,双方都还有一定提升空间,从学界角度来看,修法时机可能还未成熟。
(原标题:新增“扰乱法庭秩序罪”争议纷纷 律师法官各自存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