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提交审议 拟规定 土壤污染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
全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提交审议 拟规定 土壤污染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
2015-05-2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严重,修复需要几百万;农用地土壤重金属超标,种植出“铬超标”稻米;毒地块上建起经适房小区,引发居住者恐慌……
针对土壤污染引发日益增多的现实问题,湖北省拟就土壤污染防治立法。5月25日,《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提交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规草案。
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及目标责任制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过程中,湖北凸显“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说明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吕文艳透露,目前,该省土壤环境总体上比较安全,但污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局部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主要存在重金属铬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问题。
“湖北是国家重要的粮油、棉及水产品生产基地,土净才能粮安。”吕文艳如此说明确立“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立法原则的初衷。
对此,草案总则第3条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污染者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为保证责任落实,条例草案还针对不同的主体设定了明确的责任体系。
草案明确实行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明确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为避免部门之间“踢皮球”,草案明确加强部门联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探索综合执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动机制,实施土壤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探索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执法,实行由政府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污染防治联系会议制度。
草案还明确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社会信用体系评价制度,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档案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创设污染地块登记和风险评估制度
湖北武汉黄埔人家长江明珠经济适用房小区曾一度引起全国关注,起因是该小区所在地块存在金属锑污染和局部有机物污染。不过,“毒地块”上新建住宅,在湖北将有望杜绝。
条例草案注重从源头上预防新的土壤污染产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工农业布局,从严开展行政许可,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逐步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限期整治或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禁止在农产品产地使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草案规定,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
为增加可操作性,草案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确立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清单,这些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其用地的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推动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吕文艳说,草案还注重借鉴外国经验,创设了污染地块登记和风险评估制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超过限值的,应当将该情况载入土地登记文件,市级环保部门将其纳入污染地块名单,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污染地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进行风险评估。
草案还特别强调,以新增建设用地为重点,建立建设用地强制调查评估与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存在一定风险、但能够满足部门类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要求或经治理修复能达到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建设用地,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用途管制,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修复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
违法拒不改正可按日连续处罚
“有‘牙齿’的法律才是‘良法’。”吕文艳说,为使条例草案成为湖北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的总纲,真正发挥法治的威力,草案吸收了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制度,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明确了相应的行为罚、财产罚等严厉法律措施。
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例举了4种情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排放、倾倒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其它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培育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推动第三方治理。(完)
法制网武汉5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