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身份证“再利用” 网络叫卖每张400元
遗失身份证“再利用” 网络叫卖每张400元
2015-05-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admin
新华社发 朱慧卿作
身份证是证明公民基本身份信息的证件。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身份证在挂失后无法注销,仍能正常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漏洞,或借机牟利,或掩护违法行为,损害了身份证所有人乃至社会整体的利益。
使用遗失、被盗的身份证是否“畅通无阻”?身份证“注销缺陷”有哪些危害?如何应对二代身份证“注销缺陷”困境?日前,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及学者,以期回答上述问题。
遗失身份证“再利用”,网络公然叫卖每张400元
日前,记者的朋友汤女士遗失了二代身份证,在挂失旧证补办新证后,她的旧证却“失而复得”。在征得汤女士同意后,记者用她的旧证做了几次“体验”。
5月8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某国有银行开户,该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并未认真核对身份信息,看了一眼身份证便给记者开了银行账户。按照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随后,记者又在北京南站购买了一张由北京开往天津的城际车票,在安检入口处,工作人员仅用识别器读取了身份信息,并未核对照片,记者便顺利通过。而实际上自2012年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且须本人使用。
5月11日,记者一早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三甲医院取预约号。办理诊疗卡时,记者在单子上填写了身份信息但未出示身份证,工作人员便为记者建立诊疗卡并取了预约号。据卫生部规定,2009年10月起,所有三级医院在预约挂号时要推广采取实名制方式。
记者接着拿着汤女士已挂失的身份证来到医院附近的一家网吧,网管人员读取了身份信息后便给记者开了机子,示意可以上网了。据有关规定,凡进入网吧用电脑上网的消费者均须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经网吧管理人员审验后方可上机。
事实证明,使用他人遗失、挂失的身份证开卡、乘车、挂号、上网都能“畅通无阻”。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有些遗失、被盗的身份证被不法分子收集,在网络黑市公然叫卖,形成倒卖身份证的产业链。
通过QQ搜索,记者联系到一位出售二代身份证的销售商李先生。“我卖的身份证都是真货,能通过识别器刷出信息。”他向记者表示,可以根据买家对地区、年龄、性别、长相的需求,提供数张乃至数十张符合要求的身份证以供挑选,一张证的价格在400元左右。
违法成本低,用证单位校验意识不够
身份证遗失、挂失后,为什么还能“畅通无阻”,甚至成为不法分子牟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山东省一位基层户籍民警告诉记者,在公安内部系统可以查到二代身份证是否已被挂失,但银行、运营商等用证单位,在扫描身份证时却看不到挂失信息。因此,若冒用一张与自己长相相似的人的身份证,这些用证单位由于无法知道这些证件已被挂失,很难判断是否为冒用。
由于遗失身份证“无法注销”的技术隐患,使得冒用他人身份证牟利或掩护犯罪的行为大行其道,给失主带来不小的麻烦甚至为他人“背黑锅”,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据报道,2014年9月,湖南的一位小伙因丢失身份证,被不法分子冒用办理了18张银行信用卡,并且全部被透支,警察、律师接连找上门,说他涉嫌银行卡诈骗;2014年12月,在江苏上学的温州学子小卢莫名成了“网上通缉犯”,原因也在于丢失的身份证遭不法分子冒用……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解志勇表示,这些属于一般行政责任。2003年颁布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与身份证相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但这些规定如今已明显滞后,对于日益猖獗的身份证违法、犯罪的制裁力度明显太小,不适应实际情况,应尽快修订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社会学院教授陆益龙认为,造成身份证“注销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用证意识的缺失。“即使身份证丢失了,但其唯一使用权还属于所有人,应在用证单位及执法机关的合力下,规范加强公民守法的用证意识。”
陆益龙还表示,出于利益考量,很多用证单位只考虑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获利问题,并不考虑身份证是否是本人及是否合法;有些单位责任心不强,校验意识不强,对违法使用身份证的把关工作不严,一定程度上也为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推波助澜。
加大非法使用打击力度,提高用证单位责任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况多集中于开银行卡牟利、信用卡诈骗,或用于其他掩护犯罪的行为。我国每年丢失、被盗的二代身份证至少在100万张以上。
实际上,近年来,公安机关一方面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居民身份证的安全可靠。2011年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2013年8月,全国已有16000余个派出所启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
解志勇表示,目前涉及身份证的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通信等领域,应该制定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强化金融、通信领域相关单位责任,对于未尽必要审查监督义务的单位、个人,要规定严厉的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解志勇指出,冒用他人身份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公民个人权益、社会秩序的危害“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因此,应该将“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以及“盗窃、冒用身份证”行为,直接“入罪”,即一律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为减少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解志勇还建议,应将丢失身份证联网查询系统尽快引入金融、电信、医院、交通等领域。
早在今年3月,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就表示,将于今年底前建立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与金融、电信、交通、铁路、民航等社会应用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最大限度防止丢失、被盗身份证被不法分子冒用。
陆益龙认为,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身份证“注销缺陷”带来的问题,但并不能根本解决这个问题。
“从社会心理的角度讲,提高冒用他人身份证被处罚的概率更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陆益龙说,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都得到了严惩,对社会将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专家表示,解决身份证“注销缺陷”,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由于技术、成本等原因不能实现联网共享注销信息的当下,亟须提高公民个人的用证意识、用证单位的责任心和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多管齐下方能将危害降到最低。
(记者 王昊魁 通讯员 沈晨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