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定价目录 (征求意见稿)
中央定价目录 (征求意见稿)
2015-05-06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作者:admin
中央定价目录
(征求意见稿)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2.成品油(含供军队及专项用户用油)价格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管理,视体制改革进程适时放开。
3.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4.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与行政审批相关且竞争尚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
1 | 天然气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产陆上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直供用户(不含化肥企业)用气除外。 | |
2 | 水利工程供水 | 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 | |
3 | 电力 | 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电力市场形成前,部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仍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中,上网电价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未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上网电量;省及省以上电网未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销售电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具体价格水平。 | |
4 | 特殊药品及血液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 | 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5 | 重要交通运输服务 |
铁路 运输 服务 |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旅客票价率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 | |||||
民航 运输 服务 |
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
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 ||||
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 | |||||
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 |||||
港口 服务 |
渔港收费 |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跨省长途管道运输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6 | 重要邮政业务 | 信函资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
包裹(单件不超过10千克,计泡包裹除外)资费 | |||||
邮政汇兑资费 | |||||
机要通信资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 ||||
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 | |||||
7 | 重要专业服务 |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 | 定价范围为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票据等商业银行基础服务 | |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中国人民银行 | ||||
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收费 |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 | ||||
征信服务收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 | |||
学历学位认证收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公民身份认证收费 |
2.成品油(含供军队及专项用户用油)价格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管理,视体制改革进程适时放开。
3.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4.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与行政审批相关且竞争尚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附件2
关于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的说明
《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2001年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简称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对13种(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0多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目前实际由中央管理的价格为10种(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在稳步推出一系列价格改革措施的同时,对现行中央定价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铁路法》、《邮政法》、《民航法》、《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二十六号和第二十七号),对涉及价格改革的有关条款作了修订,使这次修订中央定价目录于法有据。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有7种(类)、25个定价项目。
制定或调整纳入中央定价目录项目的价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价格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深入分析价格变化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生活的影响,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公告等程序,真正管细管好管到位。
关于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的说明
《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2001年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简称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对13种(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0多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目前实际由中央管理的价格为10种(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在稳步推出一系列价格改革措施的同时,对现行中央定价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铁路法》、《邮政法》、《民航法》、《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二十六号和第二十七号),对涉及价格改革的有关条款作了修订,使这次修订中央定价目录于法有据。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有7种(类)、25个定价项目。
制定或调整纳入中央定价目录项目的价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价格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深入分析价格变化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生活的影响,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公告等程序,真正管细管好管到位。
附件3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国家计委令第11号,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0507/t20050707_27540.html)
序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1 |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国家计委 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
2 | 国家专营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会同 有关部门 |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
3 | 部分化肥 |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氨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4 | 部分重要药品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
5 | 教材 |
印张单价 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6 | 天然气 |
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
7 |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 出库(渠首)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
8 | 电力 |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
销售电价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 ||
9 | 军品 | 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
10 | 重要交通运输 |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 及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
11 | 邮政基本业务 | 资费 |
国家计委 |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
112 | 电信基本业务 | 资费 |
信息产业部 |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 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
13 |
重要 专业服务 |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 ||
部分中介服务 |
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 |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管理商品或服务价格自动进入本目录。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国家计委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包括两部分:(1)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应同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并注明国务院定价部门。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中,国务院价格部门只制定代表品价格的,非代表品价格按照定价目录由地方制定。(2)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关于政府指导价格和政府定价条件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可列入地方定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