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解诸多新举措统一标准 庭审禁录不悖审判公开
民诉法司解诸多新举措统一标准 庭审禁录不悖审判公开
2015-02-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民诉法司解诸多全新举措统一标准 权威民诉法专家肯定同时也有担忧 |
原告提供初步证据抬高公益诉讼门槛
□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李娜 变立案审查制为登记制、微博网聊记录可做呈堂证供、庭审私自录音录像法院可强删……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亮点颇多。 多位民事诉讼法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受案量短期内可能爆棚
民诉法2012年修改时,法界和律师界就提出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因担心受理案件过多等原因,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立案登记制,是否会带来案件爆棚?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受案量短期内会增多甚至爆棚,这是司法机关为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承担的阶段性负担。”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李轩告诉记者,相比改革带来的阵痛,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更加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事诉讼法研究室主任汤维建坦言:“立案审查制像个阀门,过滤了相当一部分案件,可以调控案件量。但当事人的诉权被牺牲,法院的信誉和权威性也将下降,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面对案件数量增多可能带来的压力,汤维建认为应完善机制、提高效率,向诉讼程序本身的优化要生产率。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将案件分流至诉讼中和诉讼外的多元化机制。
采信电子数据须辨真伪
2012年民诉法修改后将电子证据增列为法定证据,解决其形式合法问题,但司法实践中能否将其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仍有不同理解。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规定;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分层次、分情形处罚规定;增加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规定,要求法官公开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司法解释并未要求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公证才能采纳,意味着法院可以直接采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李轩表示,此举将极大方便当事人运用电子证据,节省诉讼成本和社会资源。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变动性等特点,实际操作中仍要注意结合其他证据识别真伪、判定效力,尤其是有异议时,法院还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公证书转化或进行专业性技术鉴定为妥。”李轩说。
庭审禁录不悖审判公开
案件审理过程中,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中国民诉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法庭应当是一个庄严、肃穆甚至带有神秘色彩的地方。禁止未经法庭许可录音、录像或者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传播法庭审理内容,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法庭审理秩序,与审判公开并不矛盾。 “形式上,审判公开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依法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报道、应当公开宣判,而不是法庭审理应当现场直播。实质上,审判公开是指法庭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法官的推理过程、适用的法律依据等都应当通过判决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谭秋桂告诉记者,未经法庭允许私发微博微信传播审判,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庭直播,与审判公开也毫无关系,是对法庭审理秩序的破坏。
公益诉讼需解决立案难
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任何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要载明事实和理由,还要提供初步证据。汤维建认为,这抬高了公益诉讼的门槛。 “相比于普通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的入门标准应当更低,何况公益诉讼往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需要负更重的举证责任。起诉时就要求原告提供实质性初步证据,无疑会使本来就艰难的公益诉讼更加难以立案受理。”汤维建坦言。 据报道,今年1月,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为由,要求铁路部门停止执行这一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至今并未明确是否立案。 李轩表示,符合法定条件却不敢立案,体现目前司法机关对公益诉讼谨小慎微的心理和不惹麻烦的惯性思维,显然与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相悖。“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扩大公益诉讼主体和范围,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维护公共利益,有效监督公权力运行。”
失信黑名单应当扩充范围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当事人不诚信问题依然严重。诉讼阶段表现为虚假诉讼,执行阶段表现为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谭秋桂表示,明确虚假诉讼将被惩处,增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落实诚实信用原则,打击和预防虚假诉讼,防止规避执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最高法可以列举一些典型虚假诉讼行为,统一虚假诉讼认定标准,明确有利于甄别虚假诉讼的特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谭秋桂建议,为了促使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扩充为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公布其名单信息,这既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也可加大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力度。 法制网北京2月12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