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虚假诉讼 南通法院首签《诚信诉讼保证书》
制裁虚假诉讼 南通法院首签《诚信诉讼保证书》
2015-02-09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南通2月6日电 记者马超 通讯员顾彬 顾建兵 “对法庭的询问如实回答,如作虚假陈述甘愿接受相应法律处罚。”今天上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赵某、姚某在承办法官递交的《诚信诉讼保证书》上郑重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据悉,这是2月4日新《民诉法解释》正式施行以来,南通首例当事人就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所作的公开书面承诺。
据崇川法院院长宋石介绍,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案情更趋复杂,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同一个事实常常是各执一词,甚至信口雌黄,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裁判带来了极大阻力。
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同时,《民诉法解释》还明确了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即待证事实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这些都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促进诉讼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宋石表示,今后将把承诺内容拓展到举证责任、出庭应诉、诉讼保全等诉讼多个环节,并明确违反诚信行为可能会承担信用状况贬损、面临败诉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惩戒责任,以进一步对诉讼当事人起到警示和劝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