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法官员额制全面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落实法官员额制全面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2015-02-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开栏的话
全国高级法院政治部主任会议2月5日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就全国各级法院队伍建设发表重要讲话。2015年是司法改革全面推进年,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院队伍,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肩负的历史使命具有重要意义。本报今天推出“政治部主任谈队伍建设”专栏,介绍有关高院在队伍建设中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的经验做法。敬请关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上海法院作为全国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为坚决贯彻中央以及上海市委、最高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上海法院按照顶层设计、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不断完善、依法稳妥的原则,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改革试点任务。
深入调研,摸清人员底数,掌握思想动态
人员分类改革关涉每位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是改革重点、关注焦点、推进难点。改革前上海法院法官占比49%,改革后要调整到33%,可以说改革压力很大。为确保决策有的放矢、周全周密,上海法院通过多渠道,运用多手段,深入调研人员情况,实时掌握队伍动态,作为制定人员分类定岗方案的依据。
首先是开展岗位意向调查,对队伍情况进行翔实的数据测算。全市法院开展法官岗位意向摸底调研,了解入额意向,分析具有“一方退出”情形、过渡期内退休等人员状况,做了大量的数据测算和分析工作,做到手中有账,心中有底。
其次是分类访谈,个别答疑,对队伍的诉求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集中召开15个区分各层面、各群体的座谈会,并以个别访谈、网络舆情收集为补充,听取并梳理分析各类人员的意见和诉求,实时了解队伍思想动态。
制定制度,厘清人员类别,明确岗位“权、责、利”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的是要让各类人员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尽其才。分类管理的前提是要搞明白各序列“是什么”,搞清楚各岗位“干什么”。上海法院通过制定各种制度,做到明权力、明责任、明利益,让各类人员对职业发展产生明确的预期,能够做出合理的选择。
一是制定《上海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作为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总纲。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定义、岗位、职责等问题。改变以往法官按行政管理的“混岗”模式,让各类人员明确知道“是什么人”,“干什么事”。
二是制定审判权运行规则和司法责任制,明确权力责任。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法官办案责任,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建立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法官入额前须承诺遵守司法职业操守,完成办案任务,承担办案责任。入额后定期进行考核,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岗位工作的,退出员额。
三是探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保障制度,明确薪酬待遇。为此,上海法院积极与职能部门沟通协商,完善薪酬保障制度,尤其是建立与法官等级挂钩的单独薪酬制度,构建等级工资、绩效奖金、职业年金等相结合的薪酬体系。目前相关方案已报中央审批。
科学规划,明确岗位设置,实现员额统筹
人员分类改革是一次司法人力资源的科学化调整和重新组合。要通过改革实现“1+1”大于2的效果,就应当遵循“确定岗位,配置员额,配备人员”的路径,实现人员、岗位、额度“三位一体”,应当将岗位的清晰梳理,额度的合理规划,作为人员分类改革的前提和条件。
一是制定分类定岗计划,合理配置法官岗位,实现“岗额适配”。首先是通过岗位梳理,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各归其位。其次,在员额的配置上与岗位设置相匹配,实现“岗额适配”。法官员额配置向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等直接行使裁决权的岗位倾斜。立案庭、执行局(庭)等部门适当配备法官员额。综合管理部门不配置法官员额。法官助理岗位和书记员岗位均配置在审判业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配置。审判业务部门内的政治协理员和内勤设置为司法行政岗位,将来逐步由司法行政人员来担任。
二是进行员额使用规划,兼顾队伍现状和发展,实现“新老统筹”。应从注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合理规划,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我们对员额使用进行了划分,在消化现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老人”)的同时,考虑为未来法官助理(“新人”)晋升初任法官预留空间。
分类定岗,抓住法官入额,实现结构优化
人员分类改革的实现需要一个分类定岗的过程,这是法院队伍的一次重大调整。我们抓住员额制改革这个关键点,确定了党管干部、公平公正、考核(考试)择优、平稳过渡、全市统筹的原则,具体落实分类定岗工作。
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对现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进行全面考察,确保程序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任德才兼备、廉洁自律、群众公认、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法官进入员额。
二是坚持考核考试、统一标准。对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采用考核(考试)的方式,以是否能够胜任审判工作为标准,重点考核办案业绩和审判能力,通过考核(考试)避免“论资排辈”、迁就照顾。
三是坚持严格把关,差额择优的原则。设置禁止性条件,司法作风、职业操守等方面有瑕疵的,“一票否决”。严格办案业绩考核。办案数量考核,采用案件权重系数进行办案工作量折算,未达到部门法官人均结案数的一定比例的,不予入额;案件质量考核,经抽查发现案件质量差错并经审委会确认的,不予入额。
后续跟进,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配套措施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分类定岗工作只是其中第一步,没有后续配套工作的支撑,员额制的改革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一是层层动员落实,做好思想工作。通过上下联动、层层动员、解读答疑的办法,凝聚共识。先后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4家试点法院召开8场人员分类定岗工作的动员部署会及政策解读会,并在全市法院印发《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搜集、梳理、解答了干警普遍关注的100多个问题。
二是出台配套政策,强化改革成效。人员分类定岗工作开展后,“案多人少”矛盾可能在一段时期内更加突出。下一步,我们将尽快落实编制分配和审判辅助人员增补等配套工作。采用案件权重系数科学核算各法院的实际工作量,通过分配编制合理调整法官员额,达到各法院人均工作量的相对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