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公布 被告撰写邪教文章近百篇
招远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公布 被告撰写邪教文章近百篇
2015-02-06 来源:齐鲁网 作者:admin齐鲁网济南2月6日讯 日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sdjiancha)发布“5.28”烟台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全文),以期震慑邪教组织人员,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同时供广大检察干警学习交流。
根据该公诉意见书,在“全能神”被国家明确认定为邪教的情况下,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仍然继续进行“全能神”活动,多次非法秘密聚会,并通过互联网传播邪教信息,点击量达十七万余次。为了宣扬邪教“教义”,被告人张帆、吕迎春撰写各类宣扬“全能神”邪教思想的文章近百篇,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大肆进行传播,形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2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张帆、张立冬执行死刑。
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布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的二审《出庭意见书》。
以下为“5.28”烟台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全文)。齐鲁网转发时对其中部分人名进行了化名处理。
“5.28”烟台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全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证和质证,充分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是:
1、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吴某的犯罪行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五名被告人以极其残暴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了令人发指的殴打,致其当场死亡。案发现场的多位目击者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五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证人刘某在案发现场录制的视频,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了各被告人的部分犯罪过程。这段视频虽然只有短短的2分56秒,但能让每一位善良的人从中看到各被告人行凶时残暴的程度。各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认。
2、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具有杀死被害人吴某的直接故意。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在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就将其认定为“邪灵”,必欲杀之而后快。在被告人张帆率先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并通过语言明确无误地表达出要将被害人杀死的意思后,其他各被告人基于邪教组织内部规定与要求,听从、服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的指令意见,积极响应,与张帆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殴打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3、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在作案时均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实了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证据是:
1、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00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中明确认定“全能神”为邪教组织。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山东省公安厅出具的《邪教组织认定情况说明》进一步明确认定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等人所宣扬散布的理论、拥有使用的书籍和参加的主要活动方式均符合全能神邪教组织特征,所以应认定吕迎春、张帆、张立冬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对此,各被告人也是十分清楚的。
2、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客观上实施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在“全能神”被国家明确认定为邪教的情况下,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仍然继续进行“全能神”活动,多次非法秘密聚会,并通过互联网传播邪教信息,点击量达十七万余次,进而发展到在公共场所索要他人联系方式,为进一步传播邪教、发展教徒做准备。各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自己是在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仍然故意为之。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所参加的每次聚会均是秘密进行。尤其是2010年8月,当各被告人听说自己的活动已经引起公安机关注意的时候,迅速躲回张帆的河北老家,以逃避打击。由此可见,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实了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
二、各被告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社会危害
2014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暴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善良的人们不禁愤怒地追问:这是些什么人?为什么会这样残暴?
通过侦查机关侦查获得的证据,让广大群众清楚地看到了,实施残暴犯罪的犯罪人,是早已被国家取缔的全能神邪教成员。全能神邪教的组织者和成员通过对《圣经》的一系列的曲解,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所谓“教义”,集中表现为对科学的无知、无视、无感。为了宣扬邪教“教义”,被告人张帆、吕迎春撰写各类宣扬“全能神”邪教思想的文章近百篇,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大肆进行传播,形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1、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具体表现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漠视。被告人张立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和当庭的供述中,均公然声称信神不信法。证据证实,从2008年起,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先后成为招远“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全能神”教徒频繁进行秘密聚会。据不完全统计,先后有四十余人参与其中,聚会达百余次。不仅很多本地群众受到蛊惑,甚至有广东、内蒙古、山西等地的信徒闻风而来。吕迎春、张帆等人并不满足于在招远本地,还到青岛、莱芜、东营与当地“全能神”邪教信徒进行聚会,宣传邪教教义,从事邪教活动,破坏法律实施。
2、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具有明显的反人类性。今年5月28日晚上,淳朴善良的吴某无辜被害,年幼的孩子永远的失去了自己的母亲,年迈的老人失去了自己的好女儿、好儿媳。该案曝光之后,举世为之震惊。各被告人对于一个与他们素不相识,更没有对他们造成任何威胁或伤害的妇女,在繁华闹市中的麦当劳餐厅这样一个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之下,在短短几分钟内,竟将被害人活活打死,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反人类的邪恶本质。
3、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害人害己。具体到本案,不仅被害人吴某失去了生命,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张航一家,又何尝不是“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牺牲品。他们一家原本儿女双全,家庭美满,经济富足,衣食无忧,是多少人羡慕的对象。但在信奉“全能神”之后,一切都变了:张帆从一名大学生,变成了狂热的邪教组织成员,不仅对外大肆进行邪教活动,而且与吕迎春一起对自己的家庭成员进行严格的精神控制。张立冬等人也逐渐成为坚定地“全能神”邪教信徒,并积极投身到邪教活动当中。证人陈某证实,吕迎春、张帆对每个教徒的日常生活和精神层面都有严格控制,长期要求写灵修笔记,对不听话的直接驱离。陈某为免骨肉分离,只好听从她们的各种差遣,甚至拱手献上千万家财。即便这样,最后还是被赶出家门,并被指为最大的“邪灵”,全家视其有若仇雠,一旦再见到,就要予以杀害。
由此可见,本案的发生,偶然之中亦有必然!表面看来,似乎是被害人没有向张航提供手机号码招致飞来横祸,但实际上,由于张帆、吕迎春等人的邪教思想已经处于极度狂热的状态,即使这一天她们没有遇到本案的被害人,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也随时会有不特定的无辜群众成为受害者。从这个角度说,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人,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又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也充分体现出“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巨大危害。
“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实施的“5.28”案件,充分表明了该组织对组织成员严密的精神控制,残害生命的极端残暴以及对法律的无知蔑视,充分暴露出其残害生命、泯灭人性、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质。只有远离邪教,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严厉打击邪教,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彻底根除邪教,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
三、各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被告人张帆应负的法律责任
1、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张帆既是指使者,又是实施者,更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对于案件的发生发展,起到了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归案之后,仍然坚持其歪理邪说,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必须依法严惩。
首先,是张帆与吕迎春为了下一步发展邪教信徒,指使张航等人在麦当劳餐厅向其他顾客索要电话号码,引发与被害人的口角,进而导致本案发生,系本案的始作俑者。
其次,在张航向被害人吴某索要号码遭拒绝后,张帆即与吕迎春认定被害人系邪灵,并率先用餐厅椅子打砸被害人,后又直接与被害人厮打,在被害人已被打倒在地的情况下,张帆仍不罢休,用手撑住桌子,跳起来反复踩踏被害人头面部,直至力竭,是对被害人行凶的直接实施者。
第三,张帆不仅自己残忍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还要求其他被告人一起上前共同殴打,必欲杀死被害人而后快,是本案这起共同犯罪的组织者。
第四,张帆在作案过程中,先后用拳脚和头盔击打麦当劳工作人员,阻止其施救和报警,在公安人员赶到后,又极力阻挠对张立冬的抓捕。
2、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中,张帆犯意坚决、作用突出,不仅在招远秘密进行邪教活动,还有意识的向外部扩展,其踪迹远至青岛、莱芜、东营等地。非但如此,其还利用互联网等途径,伙同吕迎春撰写各类文章近百篇,通过国内外多个网站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信息,点击量达到十余万次,情节十分严重,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张立冬应负的法律责任
1、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张立冬在张帆指令下,反复踩踏被害人头面部,用拖把反复打、砸被害人头面部。在被告人吕迎春的指令下,将被害人从桌子间拖出,在更大范围里继续殴打。通过公诉人播放的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张立冬的暴行令人发指,是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实施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系本案主犯。而且,张立冬在归案之后,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必须依法严惩。
2、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中,被告人张立冬积极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在招远购买、租赁房屋供邪教组织成员居住,租赁店面供邪教组织成员聚会,奉献钱财供邪教组织活动,提供车辆供进行邪教活动使用,为吕迎春、张帆等人进行邪教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和后勤保障,对于该邪教组织的生存、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应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吕迎春应负的法律责任
1、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吕迎春发挥了重要作用。案发当晚,其与被告人张帆共同认定被害人为所谓“邪灵”,应予消灭,不仅如此,吕迎春本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了踢、打,并指令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张某共同殴打被害人,阻止其他顾客和麦当劳工作人员的施救,还扬言“谁管谁死”,对当晚案件的引发、殴打的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亦应认定为主犯。在归案后,吕迎春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严惩。
2、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过程中,吕迎春参加邪教组织时间最长、活动最多、作用最大,不仅频繁组织教徒聚会,大肆宣讲邪教教义,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开展邪教活动,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四)被告人张航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5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航向被害人索要电话号码是案件引发的导火索。当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人开始残暴殴打被害人,要将其杀死的时候,张航积极参与其中,至少使用过两种工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今天播放的麦当劳餐厅监控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到达时,张航手里仍然拿着沾有被害人鲜血的犯罪工具。被告人张航不仅在主观上与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杀人故意,在客观上也积极参与,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实施了具体的殴打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亦是主犯,应依法惩处。
(五)被告人张巧联应负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张巧联案发前两天刚到山东,在往招远走的车上就被吕迎春、张帆发展为全能神邪教信徒。5月28日晚,当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人开始残暴殴打被害人,要将其杀死的时候,张巧联也参与其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不仅在主观上与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杀人故意,在客观上也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实施了具体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系张帆等故意杀人的共犯,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结合其当庭供述及悔罪表现,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宋钢、姜增堃、刘艳霞
2014年8月21日 当庭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