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皮试输液患者过敏住院151天 医院被判赔
未做皮试输液患者过敏住院151天 医院被判赔
2015-01-2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admin医生未做皮试就输液,导致70多岁的王女士过敏,住院151天。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赔偿王女士各种损失共计6.4万余元。
现年77岁的王女士诉称,2009年12月28日晚,她因四肢胀痛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值班医生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在了解她过敏史的情况下,没有给她做药敏试验就直接开具头孢曲松钠输液,造成她严重的药物过敏。事发后,她先后经过门诊治疗和长达5个月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出现过敏导致的病危,并造成双耳突发性耳聋,直到2010年6月4日出院时,仍存在过敏导致的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至今,她的健康状况明显低于就诊前的状态,常常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面临后续治疗。
王女士认为,由于医生的违规操作和严重不负责任,使她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她起诉要求医院赔偿15万余元。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辩称,医院对王女士的诊断正确,治疗没有违反诊疗规范。王女士住院费共计18万余元,扣除其已交纳住院押金4.5万元,尚欠医院医疗费14万余元,并反诉要求王女士支付此款。
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共住院151天。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在对王女士的医疗过程中,询问病史不细,对王女士存在药物过敏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未查清过敏史的情况下违规使用药物罗氏芬,且使用过程中对病情观察不细,存在医疗过错。上述过错与王女士服药后出现的过敏性皮炎、肠炎及其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王女士存在的高龄、自身疾病导致的体质差、对过敏后果恢复慢,亦在其损害后果中占有一定因素,故医方应负大部分责任。王女士发生的耳聋,难以认定与药物过敏有关。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北大人民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
根据责任比例,王女士应支付住院费2.6万余元,由于其已交纳住院押金4.5万元,因此不欠付医院住院费,对医院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