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理论与实务沟通的桥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挂职学者一年挂职体会摘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挂职学者制度,先后接收三批共19名学者来院挂职,取得明显成效,受到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充分肯定。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接收王秀梅等6名同志为第三批挂职学者,分别挂职担任刑二庭等部门副职,期限2年。上述同志来院后认真履职,积极工作,在案件审判、司法调研、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专长,促进了法院有关工作,提升了自身能力素质。现将挂职学者挂职一年心得体会文章刊发,供学习交流。
首先,法官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造者。
新时代赋予了法官担负着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使命,要求法官具有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和政治能力,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要求法官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法官要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水平,具有较高的审判技能和技巧,熟练的法言法语运用水平,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较高的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较高的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精湛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等。法官要拥有法律信仰,秉持发展的司法理念,随着社会发展,司法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地调整自己。要求法官具有很高的道德修养,道德修养也是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是“存天理,去人欲”的职业素养,法官要拥有“笃信好学,死守善道”的道德人格。法律虽然是“冷的”,规则不可逾越,但法官是有“温度”的,要有让民众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的体温。
其次,法官是国家宪法忠诚的捍卫者。
宪法是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要自身遵守宪法和法律,又要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法官要认真对待宪法赋予的权力,确保司法过程在符合宪法的轨道上运行,要确保在每一个司法活动中没有徇私枉法、没有枉法裁判;同时,法官还要勇于与诋毁宪法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法官还要做学好和用好宪法的先头兵并发挥引领者的作用。
最后,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护者。
公平和正义永远是司法不可逾越的底线,法官就是要在司法过程中做好这个“闸门”的看门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要摒弃个人情感,保持良知。同时,法官还要具有纠正错案的能力,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一、行政审判实践是学术研究不竭的源泉
法学学者深入司法实践是理解中国法治的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通过挂职,我的体会更深一层。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能脱离中国的实践,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也必须充分地关注和回应中国的现实,才能建构起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二、行政审判事业是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动机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建庭二十周年,如何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的作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行政审判领域需要深入思考的重大命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通过建立和国务院部委的联席会议制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效。在深化行政改革的进程中,很多行政机关寄希望向行政审判寻找依法行政的依据和规则,法院必须积极回应行政机关的诉求,共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三、深入研究行政审判领域面临的新命题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行政审判提出新挑战和新命题。需要研究确立相应监督、制约和救济制度。这次机构改革重要特点是党政合并办公。比如,国家宗教事务局划归中央统战部管理,一旦发生行政纠纷,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需要明确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诉讼的被告。针对党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决定如何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再如,改革后的国家海警局转隶为中央军委领导,正在开展的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工作无疑需要对此有所关注。
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审判质效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全面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等司法改革的深入,行政审判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国家法治进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行政案件呈现出数量激增、类型多样、案情复杂等特点,审理和裁判难度不断加大,对行政审判法官的理论和实践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全国当前出现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稳定性不足,部分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成为审理行政案件的重要力量,行政审判经验相对欠缺。虽然这些问题都是暂时的,但是面对行政审判的复杂局面,亟待快速提升行政审判法官的素质。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情、理、法的矛盾或冲突,法官往往会陷于两难境地。依法办事,严格司法,注重裁判的法律效果,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司法工作的主要标尺。但是,社会公众及舆论对审判活动的评价、认可程度以及产生的影响和效应也会影响裁判的法律效果。当然,法律效果是评价司法裁判的主要标准,不能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而忽视裁判的法律效果,更不能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而胡乱扣上机械司法的帽子。各类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其所在经济社会条件也会有差异,司法裁判固然不能僵化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但是司法工作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有其内在的规律和遵循,不能因为其实现不了社会预期而简单否定之。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实践意识,要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制定规范性文件坚持实践意识,就是要将现实问题和实践问题结合起来,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听取基层法院法官的意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坚持从中国审判实践中总结和概括法律规范,而不是简单地从法律理论中套出法律条文。在遵循审判工作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坚持本土性,注重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和司法改革方面的优秀成果,不断从司法实践中汲取营养,坚持“从实践中来”,让法律规范切实符合实际情况,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法学理论研究应当走向实践,要研究行动中的法律。法学理论研究走向实践还要研究“活的法律”,即在法律文本中没有相应规定时,法官如何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或者审判经验采纳或排除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司法裁判的实际做法。法有限,情无穷。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制定规则往往会给司法者在实施法律时留有一定的空间。法学理论研究不能只局限于法律文本中的条文规定,而是还应当注重法律文本之外的实际支配法官司法裁判的法律规则,包括法院内部的规则程式、各种社团组织的内部规章、当地善良习俗、道德伦理规范以及法官个人经验等。
一、加强横向沟通、联系,通过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弘扬法治精神、定分止争,引领法治国家建设方略的实施。
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实际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新时代随着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成为了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
审判实践中积极总结经验,重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也是重复实现审判职能的重要方面。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被建议单位存在制度漏洞、工作过失的情况下,制作《司法建议书》,提出明确的改进措施,防范矛盾纠纷、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是实现审判职能的应有之义。
二、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发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指导城乡基层群众实行社区自治、加强行业管理、通过行业自我约束,提高行业服务水准,规范行业服务内容,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在某些领域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调解员适用法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调解技能和方法的提高、调解经验的总结等等,都属于调解业务范围,需要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及时的指导。指导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作用,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初发时期,坚持矛盾纠纷“化早、化小、化苗头”,同样是实现审判职能的应有之义。
三、通过类案强制检索,加强案件管理,实行案例指导,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同案同判”,对于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平公正,保证司法的良好效果,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提升具有现实的意义。
“同案同判”是基本的公平正义形式,相同的问题作出相同的处理,当事人通过比较相同情况下法院能否作出一致裁决,考察司法是否公正,理解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是朴素的、正当的、常识性的情感。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的建设,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创制了良好的条件。类案的强制检索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对于相同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但是,司改举措的落实需要督察、司改的阶段性成效需要评估。相关信息表明,从去年到今年,司法改革的红利正在逐渐释放。但在司改督察和评估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入额条件不统一、不稳定,对入额人员有行政级别的限制,领导干部入额时区别对待,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不清,考评标准不科学,员额退出机制尚未激活等。有一些法官还对中院法官到基层法院入额的政策规定提出了质疑。这些问题可能只是局部存在,但凸显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改革是由人来推动的,观察司法改革不能忽视推动司改的人,因为他们的胸怀、眼光和格局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总体走向。到最高人民法院挂职之后,我以司改办工作人员和学者双重身份参加了不少研讨会。这些研讨会大多由法院系统主办,参与者主要是各级法院的司法人员。他们发言的主题、内容、立场、风格等明显有异于崇尚“阳春白雪”的学者群。当我“转战”学术界主办的一些研讨会时,深切感受到了从“务实”到“务虚”的频道切换。我认识到,一个学者如果不了解司法实践,很容易“无的放矢”,不知所措;而一个司法人员如果理论根基不扎实,很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丧失方向感。最高人民法院的挂职学者制度搭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沟通的桥梁,经历了一年的挂职锻炼,现在当我撰写学术论文和评论文章时,我明显感到自己的问题意识更加明确、对问题的分析更加精准,我想这正是挂职锻炼带给我的最大收获吧。
一、日新月异。如今,走在研究院的校园里面,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能够发现校园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仅树长高了,花增多了,校园开始有了葱茏掩映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同事们工作的精气神更足了:来往都是匆匆忙碌的脚步,满眼都是热切希冀的目光。国家迈进了新时代,研究院也迈向了日新月异的新征程。这种新面貌令人振奋,更令人期待。
二、只争朝夕。日新月异的变化源自大家只争朝夕的工作。越来越多地,在同事们的工作中,加班加点成了常事,早出成效、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成了常识。为了保证一些重要任务的按时完成,有的同事甚至晚上不回家,住在单位加班工作。不仅研究院的同事们如此敬业,协作单位的老师和同学们也同样地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这种昂扬的干劲实在感人至深。
三、齐心协力。忘我的工作热情与显著的工作成效得益于研究院全体同仁齐心协力的工作状态。研究院人很有限,同时进行的项目也比较多,每个项目都需要大家密切协作才可能完成。众擎易举、孤掌难鸣,团结的团队才是有战斗力的团队。在这样一个集体工作,收获的不仅仅是具体的工作成果,更是精神的享受。
新时代法官的重要使命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王秀梅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挂职一年来,我感受到了法官身份具有的多重性。首先,法官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造者。
新时代赋予了法官担负着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使命,要求法官具有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和政治能力,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要求法官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法官要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水平,具有较高的审判技能和技巧,熟练的法言法语运用水平,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较高的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较高的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精湛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等。法官要拥有法律信仰,秉持发展的司法理念,随着社会发展,司法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地调整自己。要求法官具有很高的道德修养,道德修养也是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是“存天理,去人欲”的职业素养,法官要拥有“笃信好学,死守善道”的道德人格。法律虽然是“冷的”,规则不可逾越,但法官是有“温度”的,要有让民众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的体温。
其次,法官是国家宪法忠诚的捍卫者。
宪法是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要自身遵守宪法和法律,又要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法官要认真对待宪法赋予的权力,确保司法过程在符合宪法的轨道上运行,要确保在每一个司法活动中没有徇私枉法、没有枉法裁判;同时,法官还要勇于与诋毁宪法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法官还要做学好和用好宪法的先头兵并发挥引领者的作用。
最后,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护者。
公平和正义永远是司法不可逾越的底线,法官就是要在司法过程中做好这个“闸门”的看门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要摒弃个人情感,保持良知。同时,法官还要具有纠正错案的能力,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一生一世法治情怀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王敬波
时光倏忽而过,挂职经历已经一年。能够有幸身在这个集体,体会和感悟颇多。一、行政审判实践是学术研究不竭的源泉
法学学者深入司法实践是理解中国法治的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通过挂职,我的体会更深一层。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能脱离中国的实践,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也必须充分地关注和回应中国的现实,才能建构起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二、行政审判事业是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动机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建庭二十周年,如何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的作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行政审判领域需要深入思考的重大命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通过建立和国务院部委的联席会议制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效。在深化行政改革的进程中,很多行政机关寄希望向行政审判寻找依法行政的依据和规则,法院必须积极回应行政机关的诉求,共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三、深入研究行政审判领域面临的新命题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行政审判提出新挑战和新命题。需要研究确立相应监督、制约和救济制度。这次机构改革重要特点是党政合并办公。比如,国家宗教事务局划归中央统战部管理,一旦发生行政纠纷,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需要明确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诉讼的被告。针对党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决定如何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再如,改革后的国家海警局转隶为中央军委领导,正在开展的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工作无疑需要对此有所关注。
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审判质效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全面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等司法改革的深入,行政审判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国家法治进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行政案件呈现出数量激增、类型多样、案情复杂等特点,审理和裁判难度不断加大,对行政审判法官的理论和实践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全国当前出现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稳定性不足,部分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成为审理行政案件的重要力量,行政审判经验相对欠缺。虽然这些问题都是暂时的,但是面对行政审判的复杂局面,亟待快速提升行政审判法官的素质。
走向实践的法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张 中
通过一年的挂职学习,我深深体会到中国的法学研究应当走向实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情、理、法的矛盾或冲突,法官往往会陷于两难境地。依法办事,严格司法,注重裁判的法律效果,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司法工作的主要标尺。但是,社会公众及舆论对审判活动的评价、认可程度以及产生的影响和效应也会影响裁判的法律效果。当然,法律效果是评价司法裁判的主要标准,不能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而忽视裁判的法律效果,更不能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而胡乱扣上机械司法的帽子。各类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其所在经济社会条件也会有差异,司法裁判固然不能僵化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但是司法工作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有其内在的规律和遵循,不能因为其实现不了社会预期而简单否定之。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实践意识,要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制定规范性文件坚持实践意识,就是要将现实问题和实践问题结合起来,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听取基层法院法官的意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坚持从中国审判实践中总结和概括法律规范,而不是简单地从法律理论中套出法律条文。在遵循审判工作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坚持本土性,注重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和司法改革方面的优秀成果,不断从司法实践中汲取营养,坚持“从实践中来”,让法律规范切实符合实际情况,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法学理论研究应当走向实践,要研究行动中的法律。法学理论研究走向实践还要研究“活的法律”,即在法律文本中没有相应规定时,法官如何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或者审判经验采纳或排除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司法裁判的实际做法。法有限,情无穷。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制定规则往往会给司法者在实施法律时留有一定的空间。法学理论研究不能只局限于法律文本中的条文规定,而是还应当注重法律文本之外的实际支配法官司法裁判的法律规则,包括法院内部的规则程式、各种社团组织的内部规章、当地善良习俗、道德伦理规范以及法官个人经验等。
发挥审判职能 参与社会治理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校长助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汪世荣
社会治理创新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社会治理对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司法建议、案例指导等制度的作用,拓展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适应新时代人民司法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社会治理视野中的人民司法,具有系统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等特点。一、加强横向沟通、联系,通过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弘扬法治精神、定分止争,引领法治国家建设方略的实施。
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实际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新时代随着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成为了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
审判实践中积极总结经验,重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也是重复实现审判职能的重要方面。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被建议单位存在制度漏洞、工作过失的情况下,制作《司法建议书》,提出明确的改进措施,防范矛盾纠纷、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是实现审判职能的应有之义。
二、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发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指导城乡基层群众实行社区自治、加强行业管理、通过行业自我约束,提高行业服务水准,规范行业服务内容,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在某些领域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调解员适用法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调解技能和方法的提高、调解经验的总结等等,都属于调解业务范围,需要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及时的指导。指导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作用,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初发时期,坚持矛盾纠纷“化早、化小、化苗头”,同样是实现审判职能的应有之义。
三、通过类案强制检索,加强案件管理,实行案例指导,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同案同判”,对于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平公正,保证司法的良好效果,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提升具有现实的意义。
“同案同判”是基本的公平正义形式,相同的问题作出相同的处理,当事人通过比较相同情况下法院能否作出一致裁决,考察司法是否公正,理解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是朴素的、正当的、常识性的情感。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的建设,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创制了良好的条件。类案的强制检索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对于相同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见证中国司法改革的脉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熊秋红
通过专项课题推进对某项司改任务或者司改举措的研究,服务于司改决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种工作方式。自挂职以来,我参与指导或点评的课题涉及互联网法院、法官培养机制、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关系、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与审级制度、司法辅助事务外包等问题。这些课题大多由地方法院承担,有时地方法院会邀请当地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参与。总体而言,课题结项成果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数据,如实反映了司法实践状况,为司改决策提供了基础性材料。但是,我感到,如何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有效运用课题成果,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改方案以问题为导向,侧重于回应实践需求,在理论和比较法支撑方面尚需加强。未来如何借助司改专项课题研究,实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强强合作”,以进一步提高司改方案的科学性,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但是,司改举措的落实需要督察、司改的阶段性成效需要评估。相关信息表明,从去年到今年,司法改革的红利正在逐渐释放。但在司改督察和评估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入额条件不统一、不稳定,对入额人员有行政级别的限制,领导干部入额时区别对待,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不清,考评标准不科学,员额退出机制尚未激活等。有一些法官还对中院法官到基层法院入额的政策规定提出了质疑。这些问题可能只是局部存在,但凸显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改革是由人来推动的,观察司法改革不能忽视推动司改的人,因为他们的胸怀、眼光和格局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总体走向。到最高人民法院挂职之后,我以司改办工作人员和学者双重身份参加了不少研讨会。这些研讨会大多由法院系统主办,参与者主要是各级法院的司法人员。他们发言的主题、内容、立场、风格等明显有异于崇尚“阳春白雪”的学者群。当我“转战”学术界主办的一些研讨会时,深切感受到了从“务实”到“务虚”的频道切换。我认识到,一个学者如果不了解司法实践,很容易“无的放矢”,不知所措;而一个司法人员如果理论根基不扎实,很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丧失方向感。最高人民法院的挂职学者制度搭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沟通的桥梁,经历了一年的挂职锻炼,现在当我撰写学术论文和评论文章时,我明显感到自己的问题意识更加明确、对问题的分析更加精准,我想这正是挂职锻炼带给我的最大收获吧。
日新月异 只争朝夕 齐心协力
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助理、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副院长 单文华
初入院门的景象如在昨日,却已是整整一年前的事情了。在这一年里,我收获了对最高法院更深入的认识,对同事们更深入的了解和对国家司法与法治事业的更大的信心。半年前,我曾用“深受教益、乐有所为、备受关怀”12个字概括我的心得体会。又半年过去了。在这里,我想用另外12个字来表达我最近半年来在司法案例研究院工作的一点新观察和新体会。一、日新月异。如今,走在研究院的校园里面,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能够发现校园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仅树长高了,花增多了,校园开始有了葱茏掩映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同事们工作的精气神更足了:来往都是匆匆忙碌的脚步,满眼都是热切希冀的目光。国家迈进了新时代,研究院也迈向了日新月异的新征程。这种新面貌令人振奋,更令人期待。
二、只争朝夕。日新月异的变化源自大家只争朝夕的工作。越来越多地,在同事们的工作中,加班加点成了常事,早出成效、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成了常识。为了保证一些重要任务的按时完成,有的同事甚至晚上不回家,住在单位加班工作。不仅研究院的同事们如此敬业,协作单位的老师和同学们也同样地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这种昂扬的干劲实在感人至深。
三、齐心协力。忘我的工作热情与显著的工作成效得益于研究院全体同仁齐心协力的工作状态。研究院人很有限,同时进行的项目也比较多,每个项目都需要大家密切协作才可能完成。众擎易举、孤掌难鸣,团结的团队才是有战斗力的团队。在这样一个集体工作,收获的不仅仅是具体的工作成果,更是精神的享受。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