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长取保期间自杀 法院裁定没收违法所得
房管局长取保期间自杀 法院裁定没收违法所得
2015-01-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退休房管局长取保候审期间自杀
南通裁定没收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
江苏省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陈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据悉,该案系江苏省首例没收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案。
犯罪嫌疑人陈西,1950年出生。1997年12月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2008年2月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调研员,2010年3月以正处级退休。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称:犯罪嫌疑人陈西利用担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借贷资金、协调借用开发资质、竞拍土地、职务任命、受让改制企业等方面为南通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某谋取利益,于2001年至2013年先后收受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11.5万元。同期,在职务任命、受让改制企业等方面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谋取利益后,于2007年4月以低于当时市场价99.75万元的价格购置了该公司开发的连体别墅一套。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西立案侦查后,其妻子徐某主动向该院退还赃款人民币700余万元。因陈西进行过换肝手术,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8日,陈西在家中自杀死亡。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西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8日死亡,其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711.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遂提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公告六个月。公告期间,犯罪嫌疑人陈西的近亲属徐某、陈某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徐某、陈某称,扣押于检察院的700多万元是其家庭合法收入,不是违法所得,请求法院驳回申请机关申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因犯罪嫌疑人陈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间在自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遂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顾建兵)
■连线法官■
适用追缴程序 严惩贪腐犯罪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顾峰峰说,在查处犯罪过程中,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法律惩罚,在作案后潜逃,尤其是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有的人逃往境外,有的将犯罪所得财产转移到境外,有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或者归案后畏罪自杀,而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允许缺席审判,这导致很多案件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尤其是一些外逃贪官的犯罪所得财产,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没收、追讨或者追缴,其家人还能够继续享用犯罪分子留下的丰厚“遗产”,过着安逸舒适的生活,这对受害人或受害集体来说都是极不公平的。为此,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列出专门章节,设置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有利于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
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顾峰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适用这一程序的基本前提是犯罪主体逃匿或死亡,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已经无法正常进行,但又不能放弃对违法所得的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理由成立,故法院裁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