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高尚挪用资金案再审维持原判
安徽淮北高尚挪用资金案再审维持原判
2014-12-3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正义网合肥12月30日电(记者 吴贻伙)今天上午,安徽省高级法院公开就社会关注的高尚挪用资金案作出再审宣判,认定高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同时改判对高尚挪用资金未归还的62万余元予以追缴。
据安徽省高级法院再审查明,2003年12月,淮北市市容局职工高尚向该局领导提出,其本人有块地,可以找开发商建住宅楼,为职工集资建房。淮北市市容局经研究,同意与开发公司联系开发住宅楼,由职工集资购买。经高尚联系,2004年2月,淮北市市容局与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公司签订《住房购销协议书》,双方设立共同账户,资金调配由双方共同管理。淮北市市容局成立了基建办公室,由副局长兼环卫处处长李安祥主管,高尚为基建办负责人。
为规范购房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李安祥要求本单位集资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其签批。2004年3月至8月,淮北市市容局148户职工共计444万元存入专用账户。2004年4月,高尚利用其负责基建办工作并持有李安祥私章的便利条件,未向李安祥报告及签批同意,从集资专户中将360万元转入市容局与图南公司双方设立的共同账户。此后,高尚从共同账户中陆续对外转款,除用于支付图南公司等相关费用等外,将其中的62万余元挪出归其个人使用。案发后,被转出的360万元职工集资款尚有71万余元没有追回。
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一审以高尚在本案中没有挪用职工集资建房款的行为等为由,判决高尚无罪。宣判后,相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高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高尚无罪属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淮北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高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71万余元。高尚不服生效判决,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
安徽省高级法院认为,高尚的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处罚。鉴于高尚能如实供述本案相关事实,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原判对被告人高尚犯罪所得予以追缴的71万余元数额不当,应予改判。据此,该院依法判决维持原二审对高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定罪量刑,改判对其挪用资金未归还的62万余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