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相关负责同志 就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侨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和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负责人。
问: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各级侨联组织作为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人民团体,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挖掘民间解纷潜力等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细化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出的务实举措。
这项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拓展司法为民新机制。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一员,为广大涉侨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简便快捷的解纷渠道,切实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是侨胞侨眷的期盼,也是司法机关和侨联组织的共同职责。法院和侨联联合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就是要创新工作机制,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妥善解决各类带有涉侨因素的纠纷和案件,不断为涉侨纠纷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多样化的解纷服务。
这项改革坚持服务大局,提升我国司法影响力。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离不开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积极参与。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功夫在国内,影响在国际。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延伸到涉侨领域,依法保护侨胞侨眷合法权益,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投身于各项建设和改革事业,有助于增强我国解决涉侨纠纷法律机制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软实力。
这项改革坚持法治保障,强化多元解纷系统性。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主导力量,但它也是化解纠纷、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大特征,是构建以诉讼为主体、多元并存、相互协调、有机配套的纠纷解决总体格局。开展涉侨领域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必将极大推动纠纷解决体系发展完善,构建分层递进、有机衔接、协调配套的纠纷解决新格局。
问:同普通案件纠纷相比,涉侨纠纷有哪些显著特点?
答:涉侨纠纷虽然不是一种独立的案件类型,但也有它自己的特点:
一是涉侨案件“点状集中、总体分散”特征明显,个别案件比较敏感。传统侨乡涉侨案件比重高,如浙江文成、青田法院年均受理涉侨案件约占民商事案件的30%—40%。另外,涉侨案件总体占比小,如福建全省2016年收案91万件,近五年累计受理涉侨案件仅12409件,年均不到0.3%。但是,华侨旅居海外,个别案件影响力大、传播速度快、敏感性强,处理不当则容易引发严重后果。
二是案件类型相对单一,调撤率高。95%以上的涉侨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受传统文化和诉讼不便等影响,华侨更倾向于非诉渠道解决纠纷。各地法院涉侨案件调撤率普遍较高,如福建全省涉侨案件调撤率为44.8%,福州中院达48.38%;浙江文成法院2016年涉侨案件调撤率为62.48%,高出民商事案件平均水平11.53个百分点。福建莆田涵江区法院江口法庭近年来收案量逐年增加,但是,由于诉前化解和诉讼调解工作扎实到位,涉侨案件数量一直平稳保持低位。
三是侨胞参与诉讼难,案件审理周期长,执行难度大。华侨回国参与诉讼成本较高,当事人难以当庭表达诉求。涉侨案件诉讼材料公证认证程序繁琐、送达时间长,案件审理周期长,个别可达2—3年。有的海外被执行人处于失联状态,法院查明海外财产状况难度较大,判决难以执行。
问:侨联和归侨侨眷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有什么优势?
答:侨联和归侨侨眷是构筑纠纷解决“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各级侨联组织作为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人民团体,能够有效凝聚起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力量。
二是传统侨乡宗族、亲情联系较为紧密,“乡贤”文化发达,族老威信高,群众对调解、协商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的需求较为普遍,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传统氛围有利纠纷多元化解。
三是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热心公益。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仅热情参与矛盾调处,还积极回馈故乡,踊跃捐资捐物,有的修建学校房屋,有的修缮道路桥梁,社会基础较好。
问:《试点工作意见》对侨联组织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试点工作意见》围绕调动侨联组织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举措:
一是加强涉侨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保密制度,总结推广成功调解经验,培养专业调解人才。
二是积极吸纳律师参与,发挥律师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是积极开展横向合作。涉侨调解组织要与各类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联系,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
四是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大力应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便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参与纠纷解决,公正高效解决纠纷。
问:《试点工作意见》有何创新举措?
答:《试点工作意见》根据归侨侨眷工作特点,结合改革实际,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涉侨矛盾纠纷化解基金。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着手推进这项工作。
制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展的因素之一是经费保障问题。当前各类调解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两种途径。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比较优势在于,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有一定经济实力,大都愿意提供捐助。如果我们通过设立基金的形式,将分散捐助集中统一使用,无疑有利于涉侨调解组织发展。因此,《试点工作意见》提出,各级侨联组织应当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涉侨矛盾纠纷化解基金,鼓励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相关单位提供纠纷解决专项捐赠或者专项资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级侨联组织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一定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运作,高度重视捐赠资产的科学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发布报告,确保捐赠资产依法、透明、规范、合理使用,决不能辜负广大捐资者的信托。
问: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好试点工作?
答: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涉侨案件审判工作,与侨联组织加强联系,发挥好引领、推动、保障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要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不断提升涉侨案件审判质效。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是不断强化司法保障。要加强与侨联组织的沟通协调,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涉侨纠纷。完善涉侨案件诉调对接机制,依法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积极支持侨联组织参与纠纷解决,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
三是协助做好人员培训。要积极支持配合侨联组织加强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问: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各级侨联组织作为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人民团体,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挖掘民间解纷潜力等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细化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出的务实举措。
这项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拓展司法为民新机制。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一员,为广大涉侨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简便快捷的解纷渠道,切实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是侨胞侨眷的期盼,也是司法机关和侨联组织的共同职责。法院和侨联联合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就是要创新工作机制,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妥善解决各类带有涉侨因素的纠纷和案件,不断为涉侨纠纷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多样化的解纷服务。
这项改革坚持服务大局,提升我国司法影响力。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离不开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积极参与。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功夫在国内,影响在国际。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延伸到涉侨领域,依法保护侨胞侨眷合法权益,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投身于各项建设和改革事业,有助于增强我国解决涉侨纠纷法律机制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软实力。
这项改革坚持法治保障,强化多元解纷系统性。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主导力量,但它也是化解纠纷、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大特征,是构建以诉讼为主体、多元并存、相互协调、有机配套的纠纷解决总体格局。开展涉侨领域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必将极大推动纠纷解决体系发展完善,构建分层递进、有机衔接、协调配套的纠纷解决新格局。
问:同普通案件纠纷相比,涉侨纠纷有哪些显著特点?
答:涉侨纠纷虽然不是一种独立的案件类型,但也有它自己的特点:
一是涉侨案件“点状集中、总体分散”特征明显,个别案件比较敏感。传统侨乡涉侨案件比重高,如浙江文成、青田法院年均受理涉侨案件约占民商事案件的30%—40%。另外,涉侨案件总体占比小,如福建全省2016年收案91万件,近五年累计受理涉侨案件仅12409件,年均不到0.3%。但是,华侨旅居海外,个别案件影响力大、传播速度快、敏感性强,处理不当则容易引发严重后果。
二是案件类型相对单一,调撤率高。95%以上的涉侨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受传统文化和诉讼不便等影响,华侨更倾向于非诉渠道解决纠纷。各地法院涉侨案件调撤率普遍较高,如福建全省涉侨案件调撤率为44.8%,福州中院达48.38%;浙江文成法院2016年涉侨案件调撤率为62.48%,高出民商事案件平均水平11.53个百分点。福建莆田涵江区法院江口法庭近年来收案量逐年增加,但是,由于诉前化解和诉讼调解工作扎实到位,涉侨案件数量一直平稳保持低位。
三是侨胞参与诉讼难,案件审理周期长,执行难度大。华侨回国参与诉讼成本较高,当事人难以当庭表达诉求。涉侨案件诉讼材料公证认证程序繁琐、送达时间长,案件审理周期长,个别可达2—3年。有的海外被执行人处于失联状态,法院查明海外财产状况难度较大,判决难以执行。
问:侨联和归侨侨眷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有什么优势?
答:侨联和归侨侨眷是构筑纠纷解决“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各级侨联组织作为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人民团体,能够有效凝聚起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力量。
二是传统侨乡宗族、亲情联系较为紧密,“乡贤”文化发达,族老威信高,群众对调解、协商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的需求较为普遍,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传统氛围有利纠纷多元化解。
三是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热心公益。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仅热情参与矛盾调处,还积极回馈故乡,踊跃捐资捐物,有的修建学校房屋,有的修缮道路桥梁,社会基础较好。
问:《试点工作意见》对侨联组织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试点工作意见》围绕调动侨联组织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举措:
一是加强涉侨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保密制度,总结推广成功调解经验,培养专业调解人才。
二是积极吸纳律师参与,发挥律师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是积极开展横向合作。涉侨调解组织要与各类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联系,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
四是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大力应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便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参与纠纷解决,公正高效解决纠纷。
问:《试点工作意见》有何创新举措?
答:《试点工作意见》根据归侨侨眷工作特点,结合改革实际,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涉侨矛盾纠纷化解基金。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着手推进这项工作。
制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展的因素之一是经费保障问题。当前各类调解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两种途径。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比较优势在于,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有一定经济实力,大都愿意提供捐助。如果我们通过设立基金的形式,将分散捐助集中统一使用,无疑有利于涉侨调解组织发展。因此,《试点工作意见》提出,各级侨联组织应当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涉侨矛盾纠纷化解基金,鼓励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相关单位提供纠纷解决专项捐赠或者专项资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级侨联组织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一定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运作,高度重视捐赠资产的科学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发布报告,确保捐赠资产依法、透明、规范、合理使用,决不能辜负广大捐资者的信托。
问: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好试点工作?
答: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涉侨案件审判工作,与侨联组织加强联系,发挥好引领、推动、保障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要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不断提升涉侨案件审判质效。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是不断强化司法保障。要加强与侨联组织的沟通协调,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涉侨纠纷。完善涉侨案件诉调对接机制,依法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积极支持侨联组织参与纠纷解决,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
三是协助做好人员培训。要积极支持配合侨联组织加强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