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建议民法典人格权法单独成编 明确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
法学专家建议民法典人格权法单独成编 明确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
2014-11-2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如果说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规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那么,民法典就是在一定经济运行模式中,确立公民及法人民事权利及建立利益分配规则的大法。我们期待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能够早日问世,为民事活动建立必要的规则。”10月底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在多年浮沉之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终于得以重新回到公众视野。上面这篇署名为王传涛的文章仅仅是众多“支持音”发声中的一位。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而关于民法典如何编纂也并不是近期才开始的热议话题。2003年1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出版发行。2013年11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丛书正式出版。
多年前,特别是物权法颁布之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目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要加快推进民法典的制定步伐。”他曾以合同法和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规定不一致,来举例说明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
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实际上强化的是对原权利人的保护;物权法的规定所体现的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所以同样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可能因权利人未追认而无效,但根据物权法权利人即便不追认,也可能是有效的。“这两个条款之所以发生冲突,主要原因在于价值体系上就是冲突的。而保持价值的统一一致性就必须要制定民法典。”王利明说。
王利明认为,民法典编纂的关键是,要依据科学的民法典体系对既有的民事立法内容进行体系化整合,并最终形成民法典。具体来说,民法典应当首先设立总则,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责任。分则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我国已经制定了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因此,王利明认为,制定民法典的重点之一就是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人格权法。
王利明说,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后者分为物权与债权,它们均独立成编,人身权主要是以人格权为主,其规则或规定在主体制度中,或散见于侵权责任制度之中,“造成了一种体系失调的缺陷”。因此,他认为,人格权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也符合人格权保护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趋势。
王利明建议,人格权法中除了进一步规定并完善民法通则所确认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之外,还要完善三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制度。一是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虽然在法律上第一次建立了人身权制度,但并没有规定隐私权。二是个人信息权。法律应保障在信息化时代,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扩大其对信息的利用,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三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互联网的发展,使我们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6.32亿网民,其中手机网民5.27亿。如此众多的网民,在促进社会发展、传递信息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毁损他人名誉等行为也大量存在。因此,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王利明说。
王利明认为,民法典中还应制定债法总则。一方面,债权总则有利于整合债法自身的体系,它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还可以适用于非合同之债,能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等债的形式在债法中找到了其应有的位置,确立相应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债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一旦新类型的债超出了现有规范,债权总则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在此意义上,债权总则有利于完善民事权利的体系。
如何构建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王利明建议,应当将本来应当属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标的、种类、效力、消灭等。“尤其是需要确定债的概念、债的效力、分类以及消灭事由,从而使其真正能够直接适用于各种具体的债的关系。”王利明说。
除了上面的立法工作,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王利明认为还需要通过修改整合完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单行法律,将它们统一纳入民法典并分别作为分则的各编。